信赖利益保护原则的内涵 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二 )


签订合同时信托利益的保护原则是什么?
信赖利益是指一方当事人基于对另一方当事人将与之订立合同的合理信任而产生的利益 。传统民法保护信赖利益,主要体现在善意取得制度上 。现代民法越来越多地保护信托利益 。缔约过失责任、先合同义务和后合同义务都是信赖利益保护的产物 。
信赖利益的保护也被认为是公法的一项基本原则 。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应当赔偿相对人因信赖该行政行为而遭受的利益损失,但因相对人的原因导致无效或者被撤销的除外 。
所谓信赖利益的损失,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实施某种行为(如合同提议)后,因信赖(如相信对方可能与自己订立合同)而造成的损失,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然后因前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或无效,且费用得不到补偿 。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00条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假借恶意协商订立合同的;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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