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农业科学院是属晋安还是哪里( 四 )


试验、推广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不得带有植物检疫对象 。植物检疫机构应实施产地检疫 。第十二条 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 , 引进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但是 ,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在京单位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 , 应当向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申请 , 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从国外引进、可能潜伏有危险性病、虫的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 , 必须隔离试种 , 植物检疫机构应进行调查、观察和检疫 , 证明确实不带危险性病、虫的 , 方可分散种植 。第十三条 农林院校和试验研究单位对植物检疫对象的研究 , 不得在检疫对象的非疫区进行 。因教学、科研确需在非疫区进行时 , 属于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属于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植物检疫对象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 并应采取严密措施防止扩散 。第十四条 植物检疫机构对于新发现的检疫对象和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 , 必须及时查清情况 。立即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 采取措施 , 彻底消灭 , 并报告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 。
第十五条 疫情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发布 。第十六条 按照本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和第十四条的规定 , 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 ,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每年的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营农场生产费中安排 。特大疫情的防治费 , 国家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在植物检疫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 由人民**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 植物检疫机构应当责令纠正 , 可以处以罚款;造成损失的 , 应当负责赔偿;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植物检疫证书或者在报检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二)伪造、涂改、买卖、转让植物检疫单证、印章、标志、封识的;(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调运、隔离试种或者生产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四)违反本条例规定 , 擅自开拆植物、植物产品包装、调换植物、植物产品 , 或者擅自改变植物、植物产品的规定用途的;(五)违反本条例规定 , 引起疫情扩散的 。有前款第(一)、(二)、(三)、(四)项所列情形之一 , 尚不构成犯罪的 ,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没收非法所得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调运的植物和植物产品 , 植物检疫机构有权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 。
销毁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九条 植物检疫人员在植物检疫工作中 , 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有关工作人员在植物、植物产品的运输、邮寄工作中 , 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 , 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 , 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植物检疫机构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 可以自接到处罚决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 , 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植物检疫机构的上级机构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 , 可以自接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 , 植物检疫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可以收取检疫费 ,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二条 进出口植物的检疫 ,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的实施细则由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制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 结合当地具体情况 , 制定实施办法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准、农业部1957年 12月4日发布的《国内植物检疫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