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说大宋王朝的灭亡是文明的中断?( 二 )


“路引制”的恢复 。汉唐时,人民如果要出远门,必须先向官方申请通行证,叫做“过所” 。宋人则拥有迁徙之自由,不再需要什么“过所” 。但元朝又实行“路引制”来限制人口的流动性,元会典中有一项立法,叫做“路人验引放行”:“凡行路之人,先于见住处司县官司具状召保,给公凭,方许他处勾当 。……经过关津渡口,验此放行,经司县呈押;如无司县,于尉司或巡检呈押;无公引者,并不得安下 。遇宿止,店户亦验引,明附店历 。……违者,止理见发之家,笞二十七下 。”商民出门远行、投宿,必须持有官方开具的“文引”,类似于介绍信,才准许放行、住店 。
“籍没制”的泛滥 。籍没,即官府将罪犯的家属、奴婢、财产没收入官 。秦汉时,籍没制颇盛,但至宋代时,籍没的刑罚已经很少适用,并严格控制适用,如宋孝宗的一项立法规定:“自今如有依法合行籍没财产人,并须具情犯申提刑司审覆,得报,方许籍没 。仍令本司常切觉察,如有违庆,按勃以闻,许人户越诉 。”入元后,籍没制度又泛滥起来,如忽必烈的一道诏书说:“凡有官守不勤于职者,勿问汉人、回回,皆论诛之,且没其家 。”这当然是财产权观念发生退化的体现 。肉刑与酷刑的制度化 。自汉文帝废除肉刑之后,黥(刺面)、劓(割鼻)、刖(斩足)、宫(割势)等肉刑已基本上不用,宋代承五代之旧,保留刺面之刑,但劓、刖、宫一直不敢恢复 。元朝则将肉刑入律,如“盗牛马者劓” 。陵迟等惨烈的酷刑,在宋代只是法外刑,极少应用,在元朝则正式编入法典,代替绞刑成为元代死刑的两种执行方式之一,陵迟开始泛滥化,致使中国法制出现野蛮化的趋势 。
“人殉制”的死灰复燃 。人殉作为一种远古的野蛮蒙昧风俗,在汉代以来的中原王朝已经基本消失,只有零星的自愿殉葬 。北方的契丹、女真等草原部族还存在着人殉之俗,这应该是社会未完全开化的体现 。元朝贵族是否保留人殉,史无记载,但元廷鼓励民间殉葬行为则是毫无疑义的,《元史》载:“大同李文实妻齐氏、河南阎遂妻杨氏、大都潘居敬妻陈氏、王成妻高氏以志节,顺德马奔妻胡闰奴、真定民妻周氏、冀宁民妻魏益红以夫死自缢殉葬,并旌其门 。”在这一恶俗中成长的朱元璋建立明王朝后,即恢复人殉之制 。
“海禁”的设立 。中国的“海禁”之设,也是始于元朝 。元廷统治中国不足百年,却先后实行过四次“海禁”,“海禁”期间,商民不准出海贸易:“禁私贩海者,拘其先所蓄宝货,官买之 。匿者,许告,没其财,半给告者”;海外商贸只能由官府出资的“官本船”垄断 。这一点,跟宋朝鼓励和保护民间商船出海贸易大不一样 。
“宵禁”的重现 。宋代之前的城市有“宵禁”之制,宋朝时“宵禁”制瓦解,出现了繁华的夜市 。但元代又恢复了“宵禁”,入夜之后,禁钟响起,即不准居民出行、饮宴、点灯,“看守之人,巡行街市,视察禁时以后,是否尚有灯火,如有某家灯火未熄,则留符记于门,翌晨传屋主于法官所讯之,若无词可藉,则处罚 。若在夜间禁时以后,有人行街中,则加以拘捕,翌晨送至法庭” 。
治理体系的粗鄙化 。元廷君臣的文化层次跟宋人不可同日而语,这也导致元人无法继承宋朝发达而繁密的治理体系,比如在法制领域,诚如民国法学学者徐道邻先生所指出:“元人入主中原只后,宋朝优良的司法制度,大被破坏,他们取消了大理寺,取消了律学,取消了刑法考试,取消了鞠谳分司和翻异移勘的制度 。”粗鄙治理体系的特点是税率超低,政府只能维持最简陋的形态,用孟子的话说,这叫做“貉道”;以现代的眼光审视,那种简陋的政府根本无法在历史转型期组织社会与经济的革新 。可以看出来,元朝征服者从草原带入的制度具有明显的中世纪色彩,它们的推行,意味着“唐宋变革”开启的近代化方向发生了逆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