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趣谈:揭秘古代亲子鉴定的四大手段( 二 )


《明史·鲁穆传》所记载的“儿似归产”案,也很有代表性 。鲁穆任福建佥事时,有个叫周允文的人早年无后,将侄子过继为子,后来其妾为他生了个儿子 。周允文死后,侄子想独霸家产,硬说妾生的孩子不是叔叔的亲儿子,要赶走妾母子 。
鲁穆接到妾的状子后,把周家的族人全召来,又悄悄地把妾生的儿子放在一些小孩当中,让他们辨认谁像是周允文的儿子,大家都指那妾生的孩子 。最后鲁穆认定周允文的侄子在说谎,妾之子是周允文的儿子,于是将周允文的家产全部判给了周允文和其妾所生的儿子 。
上述两起亲子鉴定案,前者是根据小孩换牙的生理年龄,后者凭的则是面貌长相,判断、鉴定的依据均来源于生理、生活常识,可以视之为“常理法”亲子鉴定 。
面相、口音、年龄、走路姿势等,都是常理法亲子鉴定的重要条件 。如《元史·干文传传》记载的“验乳知儿”案,依孩子吃不吃妈妈的奶来鉴定母子之间的血缘关系 。但与亲情法一样,常理法的局限性同样显而易见,靠法官的个人智慧来断案难免过于主观,仅通过看面相来以貌断案,人为操纵的空间很大 。
手段叁“合血法”—从血液的凝合程度鉴定血缘关系
在古代进行亲子鉴定的手段中,有的显得更为神奇 。清纪晓岚《阅微草堂笔记·槐西杂志一》里所记的一则亲子鉴定案,便很有“故事性” 。
山西有个商人外出做生意,家产托弟弟照管 。外出期间,他娶了个媳妇,生了一个儿子 。十多年后,媳妇病故,商人遂带着儿子回到老家 。商人的弟弟怕哥哥索讨家产,谎称这孩子是哥哥抱养的,不能继承父亲的家产 。主审的县令遂在审理现场作亲子鉴定:将商人和他儿子的血,同时滴入清水中,父子俩的血很快凝合到了一起 。县令鉴定结论很快出来:商人之子系其亲生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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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人的弟弟不相信“滴血”这一套 。回家后亲自试验,将自己和儿子的血滴入水中,却不相凝合 。这一来,商人的弟弟找到了反驳的理由,诉称县令所用亲子鉴定手段没道理,结论不足为凭 。
接下来更戏剧化了 。乡人听说弟弟父子的血不凝合,便在背后议论儿子非其亲生,是其老婆与某人私通所孕 。商人的弟弟见外面传得有鼻子有眼,遂起了疑心,追查起老婆和奸夫,结果真的查出了老婆让自己戴绿帽子的事实 。
县令所用的亲子鉴定手段,在古代叫“合血法” 。在亲情、常理均无法判决的情况下,便会“合血” 。
合血法又叫“滴血法”,俗称“滴血亲” 。其原理是:如果两人有血缘关系,将手同时刺破,血滴入清水中,血即合一,否则不合 。
合血法最晚在东汉时即已在司法和民间亲子鉴定中使用 。现代已发现,人类血型分A、B、AB、O等类型,利用血型确实可以部分实现亲子鉴定,可以说合血法是中国古代的“DNA鉴定技术”,尽管有些“原始”,但比欧美要早得多 。不过,合血法也非完全科学 。事实上,任何人的血滴到一起,不久即凝合为一 。其实,古人也已认识这一问题,清黄六鸿在康熙三十三年编著的《福惠全书》中即称:“滴血之事,未可尽信” 。纪晓岚记述此故事时亦称“官故愦愦”,直指其昏庸糊涂 。
手段肆“滴骨法”—观察骨头沁血情况寻亲
上述三种亲子鉴定手段,基本上是在活人之间进行的 。如果一方已死亡,如何做亲子鉴定?
三国时期的史学家谢承在其所撰的《会稽先贤传》中记载了这么一个故事:一名叫陈业的人,哥哥渡海死了,陈业前去认尸 。但一起死的有五六十人,尸体腐烂不堪,从外貌、体态上已无法辨认 。陈业于是割臂流血,洒于骨上,观察其反应 。其中有一具尸骨,在陈业的血滴上后,很快沁入骨内,其余皆流出 。陈业据此认定,这具尸骸就是他哥哥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