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
第十七条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
第十八条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
第十九条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
第二十条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前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
第二十一条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
(一)丙氨酸氨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
(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
(三)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
第二十二条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
第二十三条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
第二十四条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
【湖北省公务员公安体能测试公安体能测试】第二十五条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
第二十六条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
第二十七条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
第二十八条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燃誉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
第二十九条中枢神经系统及周围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
第三十条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
第三十一条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
第三十二条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
第三十三条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
第三十四条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廊、外耳圆段灶道湿疹,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
第三十五条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
第三十六条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
第三十七条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
第三十八条单侧裸眼视力低于4.8,不合格(国家安全机关专业技术职位除外) 。法医,物证检验与鉴定、信息通信、网络安全管理、金融财会、外语与少数民族语言翻译、交通安全技术、安全防范技术、排爆、警犬技术等职位,单侧矫正视力低于5.0,不合格《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
第三十九条色盲,不合格 。色弱,法医、物证检验及鉴定职位,不合格 。
第四十条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
第四十一条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
第四十二条角膜、巩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
第四十三条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
第四十四条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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