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技工作人员能否在上班时间经营农药种子生意?( 二 )


(四)建立融资担保机制 。加快农村金融制度创新,完善农村信贷损失补偿机制,探索建立地方财政出资的涉农信贷风险补偿基金 。稳妥开展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创新和完善林权抵押贷款机制,拓宽“三农”直接融资渠道 。坚持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以具备条件的农民合作社为依托,稳妥开展农民合作社内部资金互助试点,引导其向“生产经营合作+信用合作”延伸 。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农户和承接经营主体的信贷信用信息纳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进一步扩充信息采集范畴,公安、工商、法院、税务、国土、环保等部门可依法依规向征信系统报送行政执法信息 。深入推进信用农户、信用村组、信用乡镇和农村金融信用县等农村信用工程建设,开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信用评级与授信 。探索融资担保新模式,鼓励组建**出资为主、重点开展涉农担保业务的县域融资性担保机构或担保基金 。加快再担保机构发展,扩大小微企业和“三农”融资担保业务规模 。探索企业、合作社等经营主体、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共同出资组建的行业性担保公司 。
(五)建立风险防控机制 。进一步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支持力度,针对各地各类特色农产品的发展情况,建立创设各级财政支持开发、扩大特色农产品保险品种的机制,增加保费补贴品种、扩大保费补贴区域、支持提高保障水平,增强农业和农户的抗风险能力 。进一步推动农业保险业务发展,扩大茶叶、中药材等特色农产品保险的试点范围 。完善农业保险制度,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成立农业互助保险组织,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开发适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需求的保险品种 。采取风险补偿、**资源配置等方式,引导商业保险机构开发面向农户的小额信贷保证保险产品,并与银行共同制定合理的风险分摊机制 。建立股权(股金)监管机制,重点对财务和经营情况进行监管 。建立抵押物处置机制,对于纳入全国农村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和农民住房财产权抵押贷款试点的县(市、区),因借款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需要实现抵押权时,允许金融机构在保证农户承包权和基本住房权利前提下,依法采取多种方式处置抵押物 。建立股权退出机制,农民和村集体持有承接经营主体的股份部分,成员内部之间可以依法转让并办理相关手续 。建立合同备案机制,引导合作当事人按协商内容,依法签定合同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按照合作当事人签订的合同协议约定,履行权利和义务,兑现收益分配 。在保障农民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设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年限,明确农民入股经营主体解散、破产后的处理办法 。探索筹建农业资产经营公司,健全风险防控机制 。建立法律顾问机制,组织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对法律文书进行审核把关,并全程指导农民签合同、入股经营、股权收益等环节 。
(六)建立权益保障机制 。**部门把保护农民产权利益列为重大事项进行督查,确保土地流转的合法性,维护好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 。加强对工商企业租赁农户承包地的监管和风险防范,建立健全资格审查、项目审核、风险保障金制度,对租地条件、经营范围和违规处罚等作出规定 。允许试点乡镇成立村集体经营公司,实现集体资产的统筹经营和统一管理,提高集体资产的使用效率,放大收益;实现村民到股东的转变,保障入股村民获得长期稳定收益 。建立股份联结机制,引导农民、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承接经营主体依法订立合同或协议,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股份联结机制 。建立股权分红机制,入股主体和承接经营主体按照合同确定的收益分配方式进行分配,在集体资产评估量化、资金量化、合理划分股权结构的基础上,入股主体和承接经营主体合理确定入股主体股金所占股比及收益分配办法,通过签订股权分红协议约定相关事宜 。探索建立灵活多样的股权收益分配机制和兼顾国家、集体、个人的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机制 。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股权结构和治理方式,确保村集体和农民履行股东的职责、行使股东的权力、参与重大的决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