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殖用地审批标准?( 二 )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同级人民**的部署和林业部的有关规定,定期组织森林资源调查,为编制森林经营方案,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确定森林采伐限额提供依据 。地方森林资源管理、调查设计的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批准,所需经费列入地方财政预算 。第九条因勘察设计、修筑工程设施、开采矿藏的需要,必须占用国有林地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占用林地单位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计划任务书或设计文件,按照国家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提出占地申请,报县级以上人民**批准 。占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由省、自务区、直辖市人民**报国务院批准 。(二)占用林地单位必须伐除所占林地上的林木时,应严格遵守采伐及其他有关规定,并按照批准文件中指定的地点,将伐倒木集中归堆,交森林经营单位处理 。(三)占用林地单位应当向森林经营单位补偿实际损失 。占用林地时间在一年之内的,可以适当降低补偿标准 。具体补偿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制定 。(四)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道路或者其他工程设施的,按照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执行 。
征用集体所有林地的,按国家土地征用法规办理 。征用林地面积二千亩以上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报国务院批准 。第十条国营林业局、国营林场经营的各类土地的面积及其界线,除了经过原批准机关同意或者按照本细则第九条规定批准的以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变更 。第十一条地方各级人民**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护林防火组织,负责护林防火工作 。林区的村民委员会和国营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建立基层护林防火组织,划定责任区,落实责任制 。在大面积林区可开展航空护林,增加护林设施,加强森林保护 。在行政区域交界的林区,有关地方人民**应建立护林联防组织,负责联防地区的护林工作 。第十二条发生森林火灾时,当地人民**必须立即组织军民积极扑救 。商业、粮食、物资、卫生等部门应当做好物资供应和医护工作,铁路、交通、民航、邮电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和通讯工具 。第十三条发生林木病虫害时,有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及时除治;发生严重林木病虫害时,当地人民**应当采取紧急除治措施,防止蔓延,消除隐患 。第十四条全国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为3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按照山区一般达到70%以上、丘陵区一般达到40%以上、平原区一般达到10%以上的标准,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森林覆盖率的奋斗目标 。
森林覆盖率是指全国或一个地区森林面积占土地面积的百分比 。森林面积是指郁闭度零点三以上的乔木林地面积,经济林地和竹林地面积;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地面积,农田林网以及村旁、路旁、水旁、宅旁林木的覆盖面积也列为森林面积 。第十五条植树造林应遵守造林技术规程,实行科学造林,保证质量 。县级人民**对造林应认真组织验收,核实造林面积 。对所造林木应按面积抽取2%以上进行检查,成活率不足85%的,不得计入年度造林完成面积 。第十六条全民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国营的林业局、林场、农场、厂矿为单位,集体所有的森林和林木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以县为单位,根据合理经营和永续利用的原则,提出年森林采伐限额指标,逐级上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林业主管部门汇总、平衡,经同级人民**审核后,报国务院批准 。除了用材林的成熟林和过熟林蓄积量超过用材林的总蓄积量三分之二的个别省和自治区以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必须按用材林的消耗量低于生长量的原则,核定年森林采伐限额 。国务院批准的年森林采伐限额,每五年调整一次 。第十七条凡采伐全民所有制单位经营的森林和林木、集体所有制单位所有的森林和林木以及农村居民自留山的林木,都必须纳入国家的年度木材生产计划;但采伐农村居民自留山的薪炭林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