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安石的非常相权与其后的异变(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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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当收利权”的说辞 , 这一以制置三司条例命名的机构 , 最初出台的又多是关乎“利权”的新法 , 却并非只是整顿财政的变法机构 。漆侠在《王安石变法》中指出:“实际上 , 这个机构在1070年废除之前 , 不仅是整理财政的机构 , 而且是主持变法的总枢纽” 。余英時不仅所见略同 , 还更具卓见地揭示 , 这实可视为“非常相权”:“王安石熙宁二年任参知政事 , 其所拥有的相权属于非常的性质 。此可由三司条例司的设立见之 。三司条例司是为变法而特增的机构 , 易言之 , 即发号施令的总部 , 争议最烈的青苗、免役都从此出 。这是王安石在神宗全力支持下独断独行的所在 , 人事的安排也由他一人全权做主 。这种非常的相权在实际运作中才充分显出它的威力 , 从制度方面作静态的观察尚不足以尽其底蕴 。”(234-235页)在他看来 , “神宗的变法热忱及其最初对王安石的无限信任才是后者取得非常相权的根据” , 而“神宗无保留地以君权配合王安石相权的运行是基于一种崇高的理想” , “彼此之间的权力得失至少不是主要的顾虑 , 故君相之间脱略形迹 , 君权相权也几乎有合一之势”(238、240、243页) , 从而打造出宋代士大夫政治“得君行道”的最佳绝配 。
对王安石的“非常相权” , 余英時认为 , “在宋代政治史上有划时代的意义” , 这种意义“必须从正反两方面去理解” 。其負面意义留待下文讨论 , 这里先征引他对正面意义的精彩论述:
正面的意义是它象征了士大夫治天下的权力已得到皇帝的正式承认 。依照当时的政治理想 , 皇帝与士大夫虽然以政治地位言有高下之别 , 但却共同负担着治理天下的责任 。在分工合作的原则下 , 皇帝和士大夫都必须各尽职守 , 为人民建立一个合理的生活秩序 。在这个理想之下 , 王安石因变法而取得的非常相权尽管是神宗所授予的 , 然而却绝不能看作是后者对前者的特殊赏赐 。因为神宗授权王安石是履行皇帝本身的公共职务 , 而不是一项私人的行为 。同样的 , 王安石的相权也不是属于他个人的;他所以取得非常的权力是由于他代表士大夫接受了变法这一非常的任务 。神宗和王安石对于君相关系的认识不但都同时达到了这一新高度 , 而且还相当认真地加以实践 , 这才是他们超越前代的地方 。

制置三司条例司创立不久 , 作为变法总部的性质凸显无遗 。《宋史·食货志》指其“专一讲求 , 立为新制 , 欲行青苗之法”;《宋史·职官志》说其“掌经画邦计 , 议变旧法 , 以通天下之利” 。“专一讲求 , 立为新制” , “经画邦计 , 议变旧法” , 正是强调其作为主持变法总枢纽的职能 , 至于“欲行青苗之法”、“以通天下之利”云云 , 无非点明这次变法的重点所在 。
在宋神宗的特许下 , 即所谓“亲命近臣 , 辟选官属” , 王安石掌控了条例司成员的任命权 , 使其成为得心应手的变法总部 。知枢密院事陈升之与王安石共同提举条例司 , 宋神宗命中书与枢密院各差一人同领 , 或隐含制衡的私衷 。史称陈升之对王安石变法“心知其不可而竭力赞助” , 王安石引其共事 , 显然拉其作为暂时的同路人 , 以期达到“凡所欲为 , 条例司直奏行之 , 无复龃龉”的目的 。王安石向宋神宗极力称荐盟友吕惠卿 , 让其出任条例司检详文字 , 成为变法总枢纽的主心骨 , “事无大小必谋之 , 凡所建请章奏皆其笔” 。王安石又让另一盟友章惇担任三司条例官 。同时担任三司条例官的还有王子韶 , 其人外号“衙内钻” , 是一个巴结权要精于钻营之辈 , 苏辙与其共事时 , 对其“谄事王安石”深为不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