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对标称兽药生产企业的处理处罚 。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严厉按照请求做好追溯调查核实工作 , 确认不合格产品是标称生产企业生产的 , 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查处 , 责令停止生产、召归售出产品 , 监督销毁库存产品和召归产品 , 并依法实施立爸卅罚;经企业所在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以为整改合格后 , 方可恢重生产 。
(三)其他相关请求 。各地要按照农业农村部公告第97号规定 , 对符合从重处罚的情景 , 依法予以从重处罚 。对符合从重处罚请求的 , 应当按有关规定启动吊销兽药生产允许证、经营允许证或撤销兽药产品批准文号等程序 。各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在案件查处尽成后 , 依据《农业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主意》规定 , 及时公开案件查处信息 。
监督抽检发明部分兽药产品存在不符合兽药追溯二维码相关请求的情况(见附件2) , 标称生产企业所在地省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及时对相关兽药产品赋码及信息上传情况开展调查 , 并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兽药追溯二维码监管有关规定进行查处 。
六、兽药安全使用请求
【农业农村部关于公布2019年第二期兽药质量监督抽检情况的通知】各地要催促指导广大养殖者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及配套规章有关请求 , 从合法正规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购买兽药产品并索取保存相关凭证;购买时查看外包装相关标识 , 通过“国家兽药综合查询”手机APP扫描产品包装上的“二维码” , 重点查看兽药产品批准文号、作用用途(适应症)、用法用量、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信息是否齐全 , 也可登陆中国兽药信息网(www.ivdc.org.cn)的“国家兽药基础数据库”查询核实所购买兽药产品的批准信息;购买兽药后要按照说明书标签的贮藏条件保存兽药 , 并按照执业兽医医嘱、用法用量和休药期进行使用 , 禁止超范围、超剂量使用兽药 , 并严厉执行休药期规定 , 切实维护动物健康和动物源性食品安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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