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实践中 , 有法院认为 , 茶烟原料系茶叶 , 属于茶叶的衍生品 。那么 , 茶烟是否属于“食品”呢?南都采访人员查询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的《食品生产许可分类目录》 , 茶叶及相关制品分为茶叶、茶制品、调味茶、代用茶共4个类别 , 这4个类别的品种明细中均没有“茶烟”的身影 。
2021年 , 云南省玉溪市华宁县烟草专卖监管部门在调研茶烟市场情况后 , 曾经提出:建议国家烟草专卖局对茶烟的定义以及茶烟与烟草制品的关系予以明确界定 , 尽快研究是否需要将茶烟监管纳入烟草专卖品监管范畴 。上述监管部门还特别提醒 , 因茶烟包装、标识与烟草制品极为相似 , 需高度警惕利用茶烟外包装中转运输分销真品卷烟和假私卷烟的违法犯罪行为 。
茶烟行业因缺乏明确监管 , 在广告宣传、产品质量等方面不可避免存在诸多乱象 。某茶烟厂家有关人士告诉南都采访人员 , 目前茶烟品牌山寨贴牌现象很多 , 的确存在风险 , 也有一些被香烟公司起诉的案例 。“那些都是故意用名字骗人的 , 吸引人去买 。也有一些厂家干脆用荷叶、树叶填充 , 质量差 。”除此之外 , 还有一些厂家是地下作坊 , 没有营业执照 , 公开的厂址可能都是虚构的 。
部分茶烟“蹭品牌”行为是否应承担法律责任?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邓刚律师认为 , 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 , 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 , 容易导致混淆的 , 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实施混淆行为 , 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 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 , 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 。
针对茶烟产品质量参差、缺乏强制标准 , 商家宣传茶烟“替烟”“无害健康烟” , 却不告知消费者真实情况的现象 , 邓刚律师表示 , 茶烟虽然没有具体的生产标准 , 但并非完全属于法律监管的空白地带 。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 , 产品质量应当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 。此外 , 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 , 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等信息;使用不当 , 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的产品 , 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生产、销售将茶叶作为吸食所用的产品 , 可能会出现损害消费者人身健康的风险 。如果茶烟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的 , 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 , 可以责令改正 ,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 , 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 , 并可视情节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构成犯罪的 ,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邓刚律师还提到 , 即便茶烟不含烟丝 , 但茶烟生产过程中 , 如果涉及烟草专用机械、卷烟纸、滤嘴棒、烟用丝束等烟草专卖品生产、经营行为的 , 则涉嫌违反《烟草专卖法》相关规定 , 应当由执法部门依法进行监管查处 。
采写:南都、N视频采访人员马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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