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专业技术人才购房优惠政策 。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含中级及以上专业技师职称)的个人或家庭(不限户籍所在地),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内,在本市市区内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不含二手房和拆迁安置房)、签订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所纳契税额100%的补助 。
(六)一般家庭购房实行补助 。购房家庭(不限户籍所在地)在2010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间内,在本市市区购买首套自住普通商品住房或改善住房条件另购置一套建筑面积大于第一套的自住普通商品住房(均不含二手房和拆迁安置房)、签定购房合同并办理产权登记,市财政一次性给予所纳契税额50%的补助 。
(七)购房入户政策 。购房家庭成员不具有本市市区户籍的,在市区购买单套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上住房的,可凭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相关证件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夫妻以及未成年子女户口迁入登记,取得户籍后享受本市市区就学、就业和社保等各项政策 。
(八)规范购房补助政策适用范围和审核程序 。符合上述条款的购房家庭,其产权登记和享受财政补助日期延长到 2011 年 8月31日 。在2008年9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期间购买商品房并已备案的购房家庭,在2011年8月31日前办理产权登记时,符合上述条款规定条件的,仍享受上述相应的财政优惠政策 。购买定向销售房、集资房、房改房、直管公房等类型的住房,购买部分产权或部分赠与、部分继承及同一户口簿内家庭成员的房屋产权转让,不享受相关财政补助政策 。有关财政补助政策的审核程序继续执行财税费〔2008〕431号文件和财税费〔2009〕113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
(九)规范已享受补助房产再转让 。已享受芜政〔2008〕68号文件和芜政办〔2009〕8号文件以及本意见相关财政补助的普通住房,自产权登记之日起 2 年内再次转让的,须退回已享受的财政契税补助和住房补贴,否则不予办理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
(十)支持中小户型自住住房贷款 。各金融机构稳步推进个人住房贷款业务,重点支持中低收入家庭购房,提升居民住房消费能力,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对个人首次购买普通自住房,继续执行贷款利率和首付款比例优惠政策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关于调整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和提取政策的通知》(房金委〔2009〕2号)规定执行,并实行动态管理 。
三、支持房地产企业加快投资开发
(十一)对符合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实行建设行政规费、政府性资金(基金)等费用延缓征收 。市财政局会同市城乡规划局、国土局、住房和城乡建委等部门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投资、建设期限对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审核,符合合同约定的开发项目,其在报建环节应缴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异地建设费、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有线电视数字化建设专项资金、煤气入户安装费推迟至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环节征收;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序进度开竣工的项目,其后期项目上述费用连同前期推迟缴纳的上述费用立即征收,并且其他后续项目上述费用一律在报建环节征收,否则,停止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或停止办理商品房初始登记 。【相关阅读:365独家:洪副市长说新政之二 扩大供应平稳房价】
(十二)认真执行国家税收政策,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预缴管理,依法适时调整预缴率 。对符合《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建设期限的普通商品房开发项目预售收入,按规定预征率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季预缴、按年汇算清缴;对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开竣工的项目,按高于规定预征率 20%预征企业所得税,实行按月预缴、按年汇算清缴 。完善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税收清算制度,市住房和城乡建委、城乡规划局、国土局、审计局等相关部门应配合税务部门做好有关税收的清收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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