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物业管理条例中的“重建、改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在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中 , 并没有此内容 , 系后来增加的条文 。物管条例中还包含小区内的物业用房 , 停车位等 。制定该条文 , 没有拆除重建业主所住单元、楼幢住宅的意思 , 也没有改建增加建筑面积的权利 , 这不属于物业管理权利范畴;也不是业主表决通过能生效的 。根本没有考虑加装电梯事项 。
(2).业主对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 含业主对专有部分的所有权 , 对建筑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有权;还有对区划内的共有部分的共同管理权 。业主对专有部分所有权占主导地位 , 是后两项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后两项权利是依据第一项权利而赖以存在 。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与共有部分具有一体性 , 不可分离性 , 故业主行使专有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 , 即不能危及建筑安全 , 不得损害其他业主合法权益 。反过来也一样!所以凡涉及到结构安全 , 关系所有业主合法权益 , 必须得到全体业主同意 。加装电梯 , 低层业主的诉求是权利 , 高层业主的诉求是一种改进 , 欲望 。必须充分协商 , 不可以多欺少剥夺低层业主的合法权益 。
(3).制定表决的規则直接影响到决议的合理性、代表性和科学性 。表决有“普通多数方式” , “特别多数同意方式” , “一致同意方式”三种 。一致同意方式比较严格 , 必须全体业主同意才行;只适用共有物业情形 。
加装电梯 , 增加建筑面积 , 首先是应该明确是新建工程 , 不是改建工程及附属设施;不应用第278条表决 。其次物业管理条例和其后的延伸出来的物权法 , 民法典 , 之所以只采取普通多数 , 特别多数表决方式 , 只针对共有部分共有权及共同管理权 , 不涉及共有物业情形 。而加装电梯实际上成为单元所有业主的共有物业 , 虽然目前没有产权证;故应按原物权法第97条 , 民法典第 301条原则 , 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
(4).国务院、住建部规定对加装电梯有条件的 , 业主自愿 , 协商一致 , 不強制原则;北京市 , 天津市 , 河北省等对加装电梯規定2/3以上同意 , 本单元业主不持反对意见;北京市要求对主体进行抗震鉴定达标 。均全面准确的领会民法典的大原则 。而有的地方強调按照民法典第278条进行表决 , 不需要全体业主同意 , 宣传取消一票否决 , 有断章取义 , 各取所需之嫌;甚至強制实施 , 剥夺了低层业主的合法权益 。
最近 , 多处老楼倒塌 , 频繁发生地震(汶川 , 云南 , 启东、如东(较小震级);提醒我们极端气候 , 重大自然灾害并不遥远 。我们既要有法制观念 , 也要加強防震救灾的风险意识 。维护住房安全 , 防患于未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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