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 , 对于施工方有无资质要求不同 。由于家庭装饰装修合同属于承揽合同 , 因此与无资质的施工方签订的装修合同并不必然影响合同效力 , 而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而言 , 必须要求设计单位有相应的资质 。
再次 , 两者对合同纠纷的管辖法院要求不同 。由于装饰装修合同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范畴 , 因此适用不动产专属管辖 。但是对于建设工程设计合同来说 , 由于承包方的工作成果主要是提供设计方案或设计文件等 , 与其他案由中承包人的合同主要系在工程现场完成、工程成果直接物化至不动产显著不同 , 因此建设工程设计合同不适用专属管辖 。b
a: 周利明 , 《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 , 法律出版社 , 第20页
b:周利明 , 《解构与重塑-建设工程合同纠纷审判思维与方法》 , 法律出版社 , 第42页
裁判规则及其解析
实务要点一:
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 , 对装饰装修合同属性的认定应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将该案由列明的位置来判断 , 即其属于建设工程合同案件来源案例名称: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保定市莲池区西关街道薛刘营村委员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审理法院: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0)冀06民初41号【争议点】
河北惠东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惠东公司)与保定市莲池区西关街道薛刘营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因装饰装修合同引发纠纷 , 该案历经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一个阶段 。在一审中 , 当事人双方就所签订的委托装修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是否有效产生纠纷 。
【法院认为】
在判断案涉装饰装修合同及补充协议的效力问题中 , 应当首先明确 , 由于最高人民法院将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由列至建设工程合同项下 , 因此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的一种 , 所以在判断案涉装饰装修合同以及补充协议的效力时应当根据建设工程合同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来认定 。同时由于司法实践中对装饰装修合同双方的要求更符合施工合同的一种 , 因此将其认定为施工合同更为适宜 , 因此 ,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 ,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根据认定无效:(1)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由此可知 , 在本案中原告惠东公司和实际施工人并无相应的资质 , 并且案涉属于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情形 , 因此即使案涉合同及补充协议的签订是在双方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 , 但属于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的情况 。
实务要点二:在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中依据《施工合同》无法确定工程价款的 , 可以将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作为确定工程价款的依据案件来源案例名称:南通佩尔斯服饰有限公司、胡某华与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案号:(2018)苏民终820号
【争议点】
南通佩尔斯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佩尔斯公司)、胡某华与南通深蓝印象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蓝公司)因装饰装修合同引发纠纷 , 该案经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两个阶段 , 在二审中 , 当事人就工程造价司法鉴定意见能否作为确定涉案工程价款的依据问题产生争议 。【法院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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