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此案,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周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对周某可酌情从轻处罚;周某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理;周某的辩护人提出其系自首、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大,积极认罪,悔罪态度好,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请求对周某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法院予以采纳 。2021年11月,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周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
周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针对维权被打一事,明瑞鑫表示,医疗费均是自己垫付,他已起诉周某及豪斯积家公司,目前此案尚未开庭 。
一审法院判决退还25万
由建轻钢别墅而带来的合同纠纷,双方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明瑞鑫起诉豪斯积家公司,而豪斯积家公司也进行了反诉 。
判决书显示,明瑞鑫认为,他所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其一次性向豪斯积家公司支付进货定金39.8万元,豪斯积家公司承诺免费送208平方米的自建轻钢样板房材料及经营性配套开业用品,提供统一装修风格及宣传资料等 。他履行完付款义务后,豪斯积家公司先后交付了数万元材料,拒不履行上述赠送义务,造成他的经营活动无法继续,双方产生纠纷 。
明瑞鑫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解除明瑞鑫与豪斯积家公司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豪斯积家公司退还明瑞鑫进货定金39.8万元并承担违约赔偿199000元(合同金额39.8万元的50%),豪斯积家公司负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
豪斯积家公司辩称,合同约定明瑞鑫支付进货定金39.8万元是取得代理资格的前提条件,其在后期进货时抵扣货款,是该公司为回馈客户作出的让利,且应在合同期限内抵扣,返还为止 。明瑞鑫主张该公司拒不履行赠与义务,该公司基于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便该公司未履行赠与义务,明瑞鑫也无权要求该公司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中约定经营期限届满双方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该公司可以解除合同 。由于该公司向其发送的货物已被使用,该公司要求解除合同,明瑞鑫应按市场价赔偿该公司损失,以及该公司为履行合同所支出的成本 。
豪斯积家公司提出反诉,请求判令:解除明瑞鑫与豪斯积家公司之间签订的《代理合同》,明瑞鑫按已发送货物的价值赔偿171620元;明瑞鑫支付为履行合同而支出的人工费14500元(500元/天x29天)、设计费32118元;明瑞鑫支付违约金199000元(合同金额398000元的50%);明瑞鑫负担本案的反诉费用 。
澎湃新闻注意到,豪斯积家公司反诉称,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该公司积极履行自身义务,上门测量并出具设计图、施工图 。该公司于2020年9月25日向明瑞鑫发送货物后,又派员指导其安装 。之后,该公司发现明瑞鑫房屋的实际承建面积所需材料超过合同约定的价款,要求其补齐差额,明瑞鑫置之不理,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
对此,明瑞鑫辩称,他同意豪斯积家公司提出的解除《代理合同书》的请求,但他不应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豪斯积家公司主张其未依约付款,不符合事实 。在合同签订后,他已于2020年6月22日至30日期间支付完全部合同款,但豪斯积家公司只交付数万元货物便拒绝履行后续合同义务,构成根本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
针对此案,武汉市东西湖区法院一审审理认为,《代理合同书》系双方自愿签订的,具有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应为有效 。现双方对《代理合同书》无法继续履行的原因各执一词,但均未提交充足的证据予以证明 。鉴于双方均同意解除《代理合同书》,故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之规定,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代理合同书》 。基于此,双方所主张的违约责任或赔偿损失、违约金等诉请,法院均不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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