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 六 )


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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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注销nullification of exploration rights又称勘查许可证注销(nullification of mineral exploration licence) 。依法定事由,经探矿权人申请、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探矿权人放弃探矿权,注销勘查许可证的过程 。探矿权注销是导致探矿权终止的一种形式,终止后的探矿权不再存在,归于消灭 。引起探矿权注销的事由有:①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探矿权人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或者申请探矿权保留的;②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③发现可供开採的矿产资源而申请採矿权的;④申请探矿权其他变更的 。发生上述事由,探矿权人必须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转让assignmet of exploration rights探矿权人通过合资、合作、作价入股、出售等方式将探矿权让与他人 。转让探矿权的,称为探矿权转让人(exploration-right assigner);获得转让探矿权的,称为探矿权受让人(exploration-right assignee) 。按照《探矿权採矿权转让管理办法》规定,转让探矿权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探矿权已满两个勘查年,或发现了可供进一步勘查或者可供开採的矿产资源;②完成了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③探矿权属无争议;④已按规定缴纳了探矿权使用费及探矿权价款;⑤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探矿权受让人必须具备探矿权申请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探矿权转让时,必须由转让人与受让人共同向转让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由探矿权受让人向勘查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取得探矿权 。转让国家出资形成的探矿权时,必须经过评估、确认程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探矿权价款 。
探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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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矿权的关係探矿权与採矿权统称为矿业权,都是一种用益物权,权利人在依法取得的勘查许可证、採矿许可证规定的範围内享有勘查、开採矿产资源的权利,但权利内容不同,权利人的义务也不同 。探矿权人的权利主要包括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架设供电、供水、通讯管线;在勘查作业区内及相邻区域通行;根据工程需要临时使用土地;优先取得在勘查许可证允许的範围内勘查发现的新矿种的探矿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採矿权;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给他人;按国家规定销售勘查工作中回收的矿产品等 。而採矿权人的权利则主要是在批准的矿区範围内建设採矿所需要的生产和生活设施;在採矿许可证规定的範围和期限内从事採矿活动;获得被许可开採的矿产品及共、伴生矿产品;在矿区範围内开展生产勘探;按国家规定销售矿产品和确定矿产品价格;按国家规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和其他地上物权;按国家规定依法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和向社会公开融资等 。探矿权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採矿权 。如《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进行勘查时,发现符合国家边探边采规定要求的複杂类型矿床的,可以申请开採,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办理採矿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规定,探矿权人在勘查石油、天然气等流体矿产期间,需要试采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试采申请,经批准后可以试采1年;需要延长试采时间的,必须办理登记手续 。第二十四条规定,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勘查工作按规定完成的,探矿权人可按规定持勘查项目完成报告、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档案,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採矿权;登记管理机关在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符合採矿许可条件的,依法办理採矿许可手续 。探矿权和採矿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 。《矿产资源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範围内採矿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取得探矿权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勘查或者採矿活动 。依照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在已依法设立探矿权、採矿权的区域内不应再设立矿业权,即不能形成矿权重叠,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001年11月13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一个矿山原则上只能审批一个採矿权主体 。不能违法重叠和交叉设定探矿权和採矿权 。但在既存的油气等非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权区域内,可以按规定又设立固体矿产资源的探矿权、採矿权,这是因为勘查或开採矿种的不同能有效避免矿业权冲突,具有存在的合理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