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二 )


江苏省残疾人就业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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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社会保险补贴对公益性岗位和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补贴标準,按照其为所招用人员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保险费,对单位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个人应缴纳部分仍由个人负担;对符合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对就业困难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补贴期限可延长至退休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53号))4、其他用人单位安排1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1至2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3级)的人员就业的,按照安排2名残疾人就业计算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徵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二、集中安置残疾人就业单位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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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优惠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纳税人),实行由税务机关按纳税人安置残疾人的人数,限额即征即退增值税的办法 。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每月可退还的增值税具体限额,由县级以上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在区县(含县级市、旗,下同)适用的经省(含自治区、直辖市、计画单列市,下同)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準的4倍确定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52号))2、其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确定适合残疾人生产、经营的产品、项目,优先安排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并根据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生产特点确定某些产品由其专产 。政府採购,在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购买集中使用残疾人的用人单位的产品或者服务 。(《残疾人就业条例》(国务院第488号令))三、残疾人自主创业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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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创业补贴:残疾人初次自主创业,生产或服务运营正常,能正常申报纳税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助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53号))2、社会保险补贴:残疾人从事个体经营或者灵活就业的,按照个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给予不低于1/2、不高于2/3的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53号))四、职业培训组织就业年龄段内残疾人免费参加职业技术培训 。培训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