状告“铁老大”究竟有多难?( 三 )


问题是,就现在的立法来看,针对法院法定受理期届至时既不裁定受理、又不裁定不受理的不作为行为,几乎没什么直接法律规定来制裁这种严重违反法律的行为 。况且,这种司法不作为是以袒护行政权力为目的、以牺牲公民诉权为代价的 。当公民的诉权在裁定不受理之后尚存一个上诉救济程序,但遭遇法院的上述不作为时,公民的诉权救济程序几乎已经被堵截,实体权利也同时泡汤!这是很“要命”的 。这种情况下,作为社会监督形式之一种的舆论监督就显得格外重要 。可是,假如舆论的声音不能满足一定的质量,或者无法理性地制造一定影响力的话,只能被有关机关认定为是一种“牢骚”、“情绪”或者“非理性”,根本就置之不理 。当新闻媒体广泛或者深度关注引起当事者的注意时,可能会起到些许的作用,但反过来又会指责媒体与民众 。有些学者也在撰文谴责媒体,比如最近的富士康案件的波折,有学者已经撰写文章指责了媒体的“傲慢”,批评媒体与法学家干预司法 。其实,在我看来,对于有些本来就蹊跷的案件,媒体与学者之所以谴责、研讨,根本目的不在于去干预司法,而是在监督司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对媒体监督权力的一种尊重 。
有人或许认为,“告不上”的问题不能责怪法院,因为法院本身也有诸多“难处” 。我以为,对于法院的这些“难处”,我们都很理解,甚至有些“难处”也很了解 。但是,作为掌握诉权的公民,是不能姑息法院的这些“难处”的 。法院如果因为有了一些“难处”,从而把这些代价转嫁给诉讼当事人甚至由此害及公民诉权,那么,法院的这种“难处”就丝毫不应该得到宽容与放纵 。作为公民,我们有义务按照法律的程序、用尽法律的规则来尽量保全我们的权利,而不是去替法院设身处地考虑它们的所谓“难处”,也不是在尚未用尽法律途径时就去走法律之外的其他途径,因为真要那样做的话,我们就错了,错在了没有优先用尽法律程序与规则 。
因此,北京几起状告“铁老大”的公益与私益兼有的诉讼中,正如有人所戏称的那样,人家先受理,然后在判决中让你败诉,绝不会叫原告在实体上顺畅地赚到便宜,随意得逞 。法院的这种姿态可以总结为“告的上,但告不倒”,这是对公民诉权的底线尊重 。而上海铁路运输法院在面临我们的三个起诉时,却快刀斩乱麻,从“不留后患”地幼稚想法入手,把我们的诉权干脆扼杀在摇篮里 。法院的这种姿态可以总结为“告的起,但告不上”,意思是说,人人都可以来告,但法院在遇到所谓的“敏感”、“利益”等触及到位子、票子等障碍时,就会让你痛苦地品尝一下“告不上”的滋味 。与“告不倒”相比,这是对公民诉权的典型侵犯 。此时,面对“告不上”,我以为,维权者应该在法律规则框架内敢于付出各种各样的成本 。我们不要求社会上所有面对这类问题的人都有一种法律程序救济优先的意识和姿态,但至少在今天的中国大地上,万万不能缺少这样一批以实际行动推动法治的人 。哪怕这种行动渺小得轻于鹅毛,哪怕这种行动被一些持有异不同意见者骂为异端或者“别有用心”,我们也要为洗雪“告不上”的耻辱而斗争 。哪怕是不能幻想谋求一个胜诉结果,我们也要手持这一张旧诉状,极力登上法院的客船,先期抵达“败诉”的彼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