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低工资制度的内涵,最低工资标准上调有何影响?( 三 )


由最低工资制度在我国的发展历程可以看出 , 与它相配套的法律体系并不健全、完善 。从最低工资制度明确确立到目前 , 除了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里有所涉及外 , 他一直都是在行政的轨道上运行 , 无论是《企业最低工资规定》还是《最低工资规定》 , 他们都是部门规章 , 立法层次较低 , 约束力较小 。另外 , 《最低工资规定》也没有对各地方政府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如果低于国家要求的标准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做出规定 , 这也是其难以落实的一个重要原因 。因为按照法律效力 , 部门规章的法律效力并不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 因此 , 只有将最低工资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成法律 , 以法的形式来明确地方政府的责任 , 以法的强制力来推动制度的落实 , 才有可能使最低工资制度得以彻底实现 。
2、最低工资计算的标准不明确、不统一
我国《劳动法》第49条规定 , 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下列因素: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社会平均工资水平;劳动生产率;就业状况;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而《最低工资规定》第6条则是“确定和调整月最低工资标准 , 应参考当地就业者及其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职工平均工资、经济发展水平、就业状况等因素 。”它只是提到应参考“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 并未明确最低工资标准到底是否包含职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这就使得各地在确定最低工资标准时参考因素不一样 , 难以比较各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合理性 。
3、用人单位对最低工资制度的规避
最低工资制度的实施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利益 , 而用人单位为了降低成本 , 在是否履行政府制定的法规政策和支付劳动者合理报酬的博弈中 , 会极力抵制最低工资标准的提高和最低工资制度的落实 , 暗中采取各种手段进行规避 , 使最低工资制度难以得到彻底的执行 。
现实中 , 用人单位仅按最低工资标准给劳动者确定底薪的情况很普遍 , 部分劳动者只有通过加班加点才能得到高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 还有些企业甚至以食宿费充抵工资 。最低工资标准本身并不是工资支付的一个实际的标准 , 它只是为用人单位提供了一个正常支付劳动者报酬的法定底线 , 但一些用人单位却把作为法律底线的最低工资作为一些员工的“标准工资” , 这不仅是对最低工资标准的曲解或误解 , 也显示出一些用人单位对员工利益的漠视 。
4、最低工资计算方法中没有对一些特殊劳动形式作出明确规定
《最低工资规定》中只规定了计算月最低工资和小时最低工资的比重法、恩格尔系数法 , 但是这些计算方法并不适合用于计算计件工资和提成工资 。也就是说 , 我国的《最低工资规定》并没有对以计件和提成的方式计算工资的这些特殊劳动形式的最低工资计算方法作出规定 。这就让许多企业抓住了法律的漏洞 , 采取这些特殊的劳动形式来雇佣劳动者 , 然后以一个可以逃避法律责任的低于最低工资的低工资剥削劳动者 。
5、对最低工资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最低工资制度能否得到切实的贯彻和落实 , 发挥其应有的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功能 , 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该制度的执行和监督机制 。再完美的一项制度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 , 那就变成了缺憾 。我国法律对最低工资制度实施的执行情况有相应的监督机构 , 但现实中 , 这些监督部门并没有积极主动的去履行其监督职责 。首先 , 一些地方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了自己的政绩与狭隘的经济利益 , 吸引投资 , 甚至采取暗中保护的做法 , 对企业存在的发放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超时加班加点等违法行为不进行管制 , 而是采取放任的态度 , 无视劳动者合法权益被侵害;其次 , 受政治体制的影响 , 我国企业内部的工会组织形同虚设 , 发挥不了其应有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作用;最后 , 我国媒体也没有发挥出有效的监督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