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失业保险参保条件
参保条件
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应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按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 。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下列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及其职工(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应当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和本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缴纳失业保险费:
(一)城镇企业及其职工,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
(二)国家机关和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中的工勤人员;
(三)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四)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
(五)驻鲁部队所属机关、事业单位中的无军籍职工 。前款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职工失业后 , 依法享受相应的失业保险待遇 。
参保比例:
失业保险1% ;公司0.7%,个人0.3% 。
说明:
1、“本市最低工资”是指当前深圳市在岗职工月最低工资标准1730元;
2、我市涉及2019年度全省全口径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泰安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各项社会保险征缴基数,下线为3269元/月、上限为16346元/月;
【泰安失业保险参保条件 泰安市失业金】3、此表不含工伤保险浮动费率、失业保险浮动费率以及社会保险费减免的情况,实际缴费金额以系统计算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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