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度宁波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扣除标准

2023年度宁波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扣除标准

2023年度宁波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扣除标准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等7项专项附加扣除 。
住房租金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纳税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而发生的住房租金支出 , 可以按照按扣除标准享受定额扣除 。
扣除标准
1、直辖市、省会(首府)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500元 。
2、除第一项所列城市以外 , 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含)的城市,扣除标准为每月800元 。
扣除方式
1、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
2、纳税人已婚: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由一方扣除;夫妻双方主要工作城市不同,分别扣除 。
扣除时间
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 。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 , 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
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单独或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为本人或其配偶购买中国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贷款利息期间可享受个税专项扣除 。

扣除标准
1000元/月(定额扣除)
扣除方式
1、纳税人未婚:本人扣除 。
2、纳税人已婚:夫妻双方可选一方扣除 。
3、夫妻双方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婚后可以选择一方的住房,由贷款人按照每月1000元扣除;或者由夫妻双方分别按照每月500元对各自发生的住房贷款利息支出扣除;
扣除时间
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
【2023年度宁波个税专项附加扣除范围+扣除标准】注意事项
1、纳税人只能享受一次首套住房贷款的利息扣除 。
2、不得与住房租金专项附加扣除同时享受 。
3、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得变更 。
婴幼儿照护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纳税人未满三周岁的子女在照护期间产生的相关支出 。
扣除标准

1000元/月/每孩(定额扣除) 。
扣除方式
1、父母(监护人)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
2、父母(监护人)各扣除50% 。
注: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扣除时间
婴幼儿出生的当月至年满3周岁的前一个月 。
子女教育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1、学前教育支出:子女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 。
2、全日制学历教育支出: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
扣除标准
1000元/月/每孩(定额扣除) 。
扣除方式
1、父母(监护人)选择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 。
2、父母(监护人)各扣除50% 。
注: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扣除时间
1、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 。

2、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
继续教育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及标准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资格继续教育 , 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
扣除方式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
2、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本人扣除 。
扣除时间
1、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 。
2、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
大病医疗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 , 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 。
扣除标准
每年在不超过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
扣除方式
1、本人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其配偶扣除;
2、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
扣除时间
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
赡养老人支出扣除
扣除范围
纳税人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支出 。
扣除标准
1、独生子女: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2、非独生子女:由其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每人分摊的额度不能超过每月1000元 。
扣除方式
1、独生子女:本人扣除 。
2、非独生子女:赡养人平均分摊、自行约定分摊比例或指定分摊比例 。具体分摊方式和额度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
扣除时间
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