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澳县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县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广东省住房保障制度改革创新方案》(粤府办〔2012〕12号)和《汕头经济特区城镇公租房保障办法》(汕头市人民政府令第176号,下称《保障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县人民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保障资格的申请和审核工作 。
第三条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审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
第四条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 , 负责公租房保障资格的核准工作 。南澳县房产事务中心是县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的具体工作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与县住房保障实施机构以下统称为县住房保障机构(各自职责已明确的除外) 。
县住房保障机构、县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分别按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公租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情况核定和资格核准工作 。县住房保障机构、县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统称为审核单位 。
住房和城乡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税务、财政、民政、公安、住房公积金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根据职责分工,配合做好申请人相关信息的查询、核对工作 。
第五条 镇人民政府可以委托社区居委会受理本社区居民的公租房资格申请 , 委托受理的,应当公示告知其辖区居民 。
第六条 县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尽快建立城镇居民家庭收入与财产信息共享查询平台,提高收入与财产审核的准确性 。
在查询平台建立之前,各审核单位可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 , 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及财产进行审查、核对 。
第七条 各审核单位在核定申请人家庭情况时,相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完成 。委托专业机构的,应当报县住房保障机构备案 。
第二章 准入标准
第八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县发展和改革、财政、民政和南澳县房产事务中心 , 确定每年度县人民政府投资筹建的公租房申请人的收入标准、家庭财产标准、住房困难标准(以下简称准入标准) , 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在当年第一个季度向社会公布执行 。
第九条 申请人的家庭情况主要包括申请人的住房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等情况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是指申请人家庭成员自有住房、租赁公房等情况;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指提出申请当月的前6个月内,家庭成员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申请人的家庭财产 , 是指申请时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有价证券等 。
第十条 申请人的住房状况,根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对实有房产情况及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电子登记簿系统的登记核定 。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的核定,参照《汕头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汕头市政府令第114号)等规定执行 。
第十一条 各审核单位在审核申请人的住房、收入和财产状况等条件时,对属初次申请的,执行受理时的年度准入标准;对经核准登记的,执行实施年度的准入标准 。
审核时,证明材料出具时间或证明事项所属时间不超过12个月的,可以作为审核的依据 。
第三章 申请与受理
第十二条 申请公租房保障以家庭为基本单位,由申请家庭一名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作为共同申请人;但单身人士申请公租房保障的,以本人为申请人 。
前款规定的共同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具有同一户籍地址,但有以下情形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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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有以下情形的,不得申请公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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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符合南澳县公租房保障对象条件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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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就业无房职工申请县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毕业未满5年的全日制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在南澳县区域内有稳定职业,具有南澳县户籍;
2.在南澳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
3.本人在南澳县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本人与家庭成员(含配偶、父母、子女)共同居住的,在南澳县范围内,其家庭成员人均居住建筑面积符合我县当年度公布的保障对象居住面积要求;
4.家庭收入符合我县公布的当年度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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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来务工人员申请县级公租房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在南澳县城内有稳定职业,户籍不属南澳县的外来务工人员;
2.在南澳县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或者缴交社保养老保险)一年及以上;
3.本人及配偶、父母、子女在南澳县范围内无任何自有住房;
4.家庭收入符合我县公布的当年度保障对象收入要求 。
外来务工人员取得公租房后 , 承租期间缴交租金及有关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
第十五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在每年4月1日至4月30日期间向其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提出申请 , 超过上述申请期的,应在下一个申请期内申请 。
外来务工人员和新就业人员由所在单位统一收集后向单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 。
第十六条 申请公租房时,申请人应当书面授权相关部门查询或提供其与申请资格有关的家庭收入和财产等信息;审核单位进行相关调查的,申请人应当予以配合 。
第十七条 申请公租房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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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ㄈ┳》孔纯鲋っ鞑牧希ㄔ?份) 。其中,拥有自有房屋的,提交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复印件(原件校对);属租住房屋的,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或租赁证明复印件(原件校对);属其它情形的,应如实申报提交相应证明;
?。ㄋ模赌习南毓夥勘U霞彝ナ杖肭榭錾瓯ū怼罚ǜ郊?)及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原件) 。其中,家庭成员有工作单位(包括已退休)的,应提交所在单位的证明;在读学生或丧失劳动能力的,应提交学生证或病残证明复印件(原件校对);属其它情形或有其它收入的 , 应提交相应证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的家庭 , 申请公租房时提交有效的《广东省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以下称《低保证》)或《南澳县国有(集体)企业特困职工优待证》(以下称《优待证》) , 无须出具家庭收入情况证明 。如《低保证》或《优待证》所确定家庭成员与申请公租房家庭成员不一致的,民政部门应对其家庭收入和财产进行重新核定 , 《优待证》核发部门应予以协助配合 。
?。ㄎ澹┘彝ゲ撇っ鞑牧希ㄔ?。其中,拥有不动产、有价证券、银行存款、公积金等的,应提供相应证件或账户证明;拥有其它财产、物资的,均应提交相应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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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以上材料时,申请人应在所提交资料上签字确认,收件人应当认真校对复印件是否与原件相符,相符的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并在其上面签名确认 , 收取复印件后原件退还申请人 。
第十八条 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
第十九条 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中存在关键文字、数字涂改的,必须由出具证明的个人或单位进行校验后加按指模或加盖校对章 。
第二十条 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人员、孤老病残人员、复员退伍军人、见义勇为人员等保障对象 , 可以优先轮候分配公租房 。
第二十一条 镇人民政府、社区居委会收到公租房申请时,应当仔细查验各种证件资料 。资料不齐全的 , 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提供的资料;资料齐全的,应当予以收件,并开具《南澳县公租房申请收件回执》(附件3) 。
第四章 审核
第二十二条 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受理公租房申请后及时组织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初审 , 初审在每年6月15日前完成 。初审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ㄒ唬┳柿仙蟛?。对要件是否齐全、内容要素是否符合规定、是否存在明显瑕疵或漏洞等问题进行审查 。
?。ǘ┤牖У鞑?。对申请人的人口状况、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住房状况、家庭成员病残等情况进行核查,填写《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入户调查表》(附件4) 。入户调查必须有至少2人参加,调查人员应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 。
入户调查主要应核实以下情况并对该项情况是否与所提供的材料或申报内容相符合作出判断:
1.申请人的实际居住与申报的现住址是否一致 , 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
2.申请人的家庭人口情况是否与户口本记载或申报情况一致,申请保障的家庭成员是否在一起共同生活;
3.申请人家庭经济状况是否与其申报的收入和财产水平基本相符;
4.申请人家庭成员是否存在肢体残疾或重大疾病的情况 。
?。ㄈ┢渌鞑?。在资料审查和入户调查中存在疑问的,应通过邻里访问或信函索证、信息查证等方式作进一步调查 。申请人户籍所在地与实际居住地不属同一镇的,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可发函要求居住地镇人民政府协助调查、核实,后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按时把协查结果函复前者 。
?。ㄋ模┕?。对经初审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由镇人民政府在申请人经常居住地和工作单位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与共同申请人姓名、住址、家庭人口数、异议方式等 。
?。ㄎ澹┨岢龀跎笠饧?。经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 , 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提出明确的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应于初审期结束5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ㄋ妥柿?。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初审期内把初审合格对象的资料按一户一档整理,并填列资料清单,成批报送县房产事务中心。报送资料应包括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调查材料、审核资料以及《南澳县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汇总表》(附件5)等 。
第二十三条 县房产事务中心收到资料档案后就申请人的住房情况组织复审 , 提出复审意见后连同资料档案报送县民政部门 。复审工作在每年7月15日前完成 。复审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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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昵肴思彝コ稍痹?年内有否转让过住房,住房面积,转让原因 。为套取住房保障资格转移房产的,复核不予通过 。
第二十四条 县民政部门收到资料档案后根据需要调查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在本县的机动车登记、企业登记、公积金缴纳、社保缴费、纳税、存款等信息,以信函询证方式(附件6)或其他方式分别向相关部门调查,并对申请人的收入和财产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判断其是否符合条件并提出明确的复审意见 。复审工作在每年8月15日前完成 。
公安、人社、住房公积金管理、市场监督管理、税务、金融等部门和机构应当于收到协查函之日起10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并反馈 。关于上述信息调查的具体方式,县民政部门可会同提供信息的部门商讨确定 。
第二十五条 经复审符合条件的,房产事务中心应在复审期限内把资料及清册成批报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不符合条件的,房产事务中心应在复审期结束10日内书面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并说明理由,由各镇人民政府及时通知社区居委会,再由社区居委会告知申请人 。
第二十六条 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15日前组织进行终审 。终审工作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ㄒ唬┒陨昵氩牧系耐暾浴⒐娣缎院透瓷笠饧胁檠? ,对材料欠缺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及时予以退回或通知补正;
?。ǘ┳橹裾⒆芄せ岬炔棵沤辛仙蟛?。联合审查按如下方式组织进行:
1.随机抽取不低于5%的资料档案;
2.对所抽取申请人的人口状况、家庭收入与财产状况、住房状况情况等进行资料审查 , 并就审查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组成若干小组根据需要对抽取的部分申请人进行入户调查 , 每小组应当不少于3人参加(其中1人由县住房保障机构指派) 。入户调查应当做好记录 , 填写《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入户调查表(联审)》(附件4),提出意见并在表上签名;
4.各部门根据资料审查和入户调查结果进行会审,经审查不合格的,由县住房保障机构予以退回或通知补正 。若不合格数量超过全部待审数量1%的,应再次对其余的档案进行抽查,具体办法由联合审查会议确定;
5.审查完毕后 , 参与审查的各部门代表应当在审查意见汇总表上签名确认,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其他审查部门形成公租房保障资格联合审查意见书 。
?。ㄈ┒跃蟛榉咸跫模上刈》勘U现鞴懿棵旁谙厝嗣裾畔⑼泄? ,公示期限20日,期限届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 , 予以核准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 , 书面通知申请人所在镇人民政府,由所在镇人民政府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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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公租房保障资格的动态管理
第二十七条 经核准登记的公租房保障对象出现下列情况的,应当于发生变化后1个月内主动通过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向镇人民政府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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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时 , 应填写《南澳县公租房保障对象信息变化情况表》(附件6) , 并提供证明情况变化的相关资料 。
社区居委会应主动掌握辖区内保障对象的动态信息,及时将保障对象信息变化情况报送镇人民政府 。
第二十八条 对保障对象或社区居委会申报的动态信息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ㄒ唬┱蛉嗣裾员U隙韵蠡蛏缜游岬纳瓯ㄇ榭鼋械鞑椤⒊跎? ,变化情况不实的,应及时告知保障对象或社区居委会予以纠正;变化情况属实的,提出初审意见,汇总于每季底送县房产事务中心;
?。ǘ┫胤坎挛裰行亩允盏阶柿辖泻硕?nbsp;, 并根据申报材料对保障对象住房情况进行复审同时提出意见,汇总报县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此项工作应在10日内完成;
?。ㄈ┫刈》勘U瞎ぷ髁斓夹∽榘旃腋菡蛉嗣裾胺坎挛裰行牡母瓷蠼峁员U隙韵蟮募彝デ榭鼋懈瓷蟆⒌羌遣⒌髡趾蛩承蚧蜃饨鹚?。此项工作应在20日内完成 。
第二十九条 经审查,住房保障对象若出现家庭情况不再符合公租房准入标准的,由县住房保障机构取消其保障资格,并通知相关镇人民政府,由相关镇人民政府通知申请人并告知所在社区居委会 。
第六章 续租申请的审核
第三十条 公租房租赁合同期限届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期届满前3个月向县房产事务中心申请,提交《南澳县公租房续租申请表》(附件7)、身份证明、户籍证明以及住房、收入、财产状况等相关证明资料,逾期不提交续租申请的,视为放弃续租 。
其中,房产状况证明由承租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开具实有房产证明,并经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房屋电子登记簿系统进行审核;收入、财产状况证明由承租人向户籍所在地镇人民政府申请开具(家庭成员有固定工作的,应先由工作单位出具收入证明),并经县民政部门审核 。
第三十一条 对续租申请的审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ㄒ唬┫胤坎挛裰行男:讼喙刈柿?,并对其是否违反合同规定义务,是否存在已不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形提出意见,成批送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此项工作应在20日内完成 。
?。ǘ┫刈》勘U现鞴懿棵沤猩蠛?。经审核合格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日,期限届满无异议或者经核实异议不成立的,核准其申请;审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公租房保障资格 , 并将审核结果通知县房产事务中心 , 此项工作应在40日内完成 。
?。ㄈ┕夥孔饬奁谙尬?年,自签订公租房租赁合同之日起计算 。租赁期间审核合格的,县房产事务中心与承租人签订续租合同;审核不合格的 , 通知当事人,限期腾退公租房 , 此项工作应在30日内完成 。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三十二条 公租房保障对象在申请、轮候、租赁期间 , 应当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情况及其变化情况,不得以移户、拆户或变换申请人的形式重复申请,故意隐瞒相关情况的,采取欺骗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公租房保障或者获取公租房保障待遇的 , 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处理,并记入公租房保障诚信记录 。
第三十三条 住房保障机构对保障对象进行审核时,申请人不配合审核工作或拒绝提交规定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保障资格 。
第三十四条 审核单位发现申请人存在《保障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 , 应当及时报告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由县住房保障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
第三十五条 各级受理、审核单位应当建立内部审批制度,明确职责,并就内部审核工作建立必要的档案 。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 有效期至2025年8月2日 。原南府办〔2016〕62号停止执行 。
附件:1.南澳县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表.doc
2.南澳县公租房保障家庭收入情况申报表.doc
3.南澳县公租房申请收件回执(居委会完成).doc
4.南澳县公租房保障资格审核入户调查表(联审).doc
5.南澳县公租房保障资格申请汇总表(镇一级完成).xls
6.南澳县公租房保障对象信息变化情况表.xl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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