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业务办理流程 申办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手续


一、单位和职工参加社会保险须知
1、凡经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或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的经济组织,必须在成立30日内到市社保局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申报时必须提供单位名称、法定代码、住所、经营或办公地点、单位类型、法定代表人、开户银行帐号等 。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单位必须在30日内凭有关文件及社会保险登记证办理注销或变更手续 。
2、单位招(聘)员工后,必须在30日内为其办理参保手续 。办理时须提供该职工姓名、身份证号码、缴费工资、一寸免冠头像相片一张 。被保险人离职、失业、退休或死亡,单位须在当月25号前凭有关文件、证明办理停保手续 。
二、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须知
被保险人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调入和调出单位要分别办理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
1、市内调动,调出单位必须凭调函在当月办理转出手续;调入单位须持当事人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手册》办理转入手续 。

2、调出本市的 , 调出单位必须在当月25号前持有关部门开出的调函、当事人社会保险手册等办理转出手续,同时须提供调入单位所在地社保机构的名称、银行帐户和基金接收函 。
3、调入本市的,调入单位须持当事人劳动合同、《社会保险手册》、社会保险金转移单 。一寸免冠头像相片一张等办理转入手续 。
三、续保须知
1、被保险人中断投保后又重新参保的,单位或当事人可凭其劳动合同、社保手册办理续保手续,缴费年限前后合并计算。
2、原在国有、 市属单位工作的职工,因某种原因(触犯刑律除外)离开单位而中断投保的,个人可按规定重新投保,按现行缴费水平向前补缴(也可以不补缴,但中断投保期间不计算缴费年限) 。办理时本人须填写登记表,带备社保手册及一寸免冠头像相片一张 。
四、申领养老保险待遇须知

1、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所在单位应在其达到退休年龄前两个月到市劳动保障局为其办理退休手续 。须填写《退休待遇审批表》,带备当事人社保手册、身份证复印件及档案原件,因病或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先由市劳动保障局报江门审批后 , 再按以上手续办理 。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费年限不符合规定的,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只能一次领取个人帐户储存额和一次性老年津贴 。申领手续参照上述第一点 。
3、被保险人退休前出国定居或死亡,个人帐户储存额退还给本人或其法定继承人 。办理时须持本人社保手册、身份证、出境通知复印件或死亡证明 。
4、被保险人退休后死亡,单位或其亲属应在一个月内带备死亡及火葬证明材料,申领丧葬费等待遇 。被保险人个帐户的个人缴费余额同时退还给其法定继承人 。
五、失业职工申领失业保险金须知

1、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失业职工须先到劳动部门办理失业登记 , 并在办理失业登记手续后30日内持《失业登记证》、《社保手册》、本人身份证到社保局核定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2、失业职工从办理申领手续次月起 , 每月10日至13日(遇节假日顺延)到社保局签领失业保险金 。逾期不补发 。
六、申领工伤保险待遇须知
1、发生工伤事故后,单位须在24小时内电话报告市劳动保障局及社保局,30天内出具书面报告 。
2、伤者医疗终结,由治疗医院主管医生出具诊断证明,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评残鉴定 。
3、单位必须在伤者医疗终结或收到伤残等级鉴定结论后30日内申请工伤保险待遇 。申请时须填写《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提供评残鉴定书,医疗费用收据原件和复印件,伤者身份证复印件 。属交通事故工伤的须附交警部门的处理报告;因工死亡的附火葬证明;有供养直系亲属的须附证明材料 。
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产妇产后半年内,单位必须为其办理申请生育保险待遇手续 。申请时须填写《女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 , 提供《准生证》《婴儿出生证》、产妇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难产、双胞胎、剖腹产者另附医院证明。
八、申领医疗保险待遇(住院费报销)须知
1、在市内定点医院住院,住院时出示医保卡、身份证 。出院时结算:个人支付部分由被保险人直接与医院结算;基金支付部分由社保局与医院结算(未能实行计算机联网的定点医院全部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后凭病历、身份证、医保卡、发票和住院清单到市社保局报销) 。
【社保业务办理流程 申办各种社会保险业务手续】2、转院或到异地约定、非约定医院住院 , 需征得本市首诊医院业务院长同意,并到市社保局办理登记手续 。其医疗费用先由个人垫支,出院30天内凭身份证、医保卡、隹院的病历、发票和住院费用汇总清单等资料到社保局审核报销(其中:在异地约定医院住院个人自付增加2%;在非约定医院住院个人自付增加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