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在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的,由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同时办理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
公民死亡后,申报义务人未按规定申报户口注销登记的,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后,应当向申报义务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村(居)委会发放户口注销通知书;经告知7日后仍未申报注销的,公安机关可以凭户口注销通知书和下列材料之一直接注销死亡公民户口:
【南京户口迁移过程中死亡了户口会注销吗】(一)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安机关依据相关公安部门调查和检验鉴定结果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书或者死亡宣告判决书;
(四)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五)社(村)委会出具的死亡事实证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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