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材料

宿迁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材料

1、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离婚证)或婚姻状况声明;
3、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证);
4、土地权属来源证明材料;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6、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300平方米以上提供);
7、不动产权籍调查成果(包括权籍调查表、不动产单元图、不动产测绘成果等);
8、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
【宿迁个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材料】备注:委托办理的 , 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需公证或不动产登记机构现场签订)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境外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还需经公证或者认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