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封建时代有一起情节简单的伤害案 , 那就是《宋史·刑法志》记载的一个著名案件“阿云之狱” 。在案发时的宋代 , 后经明至清末 , 围绕该案定性问题一直争议不休 。历史评说多认为 , “阿云之狱”其实是一场变法之争 。虽然如此 , 但是此案的判处结果却成为中国古代司法上的一个亮点 , 那就是关系到古代传统法律中最重要的刑法适用原则——自首的认定 。
《宋史·刑法志》记载的案件“阿云之狱” , 发生于宋神宗熙宁元年(公元1068年) , 13岁的登州 (今山东登州)少女阿云还在为母亲守孝 , 孤苦无依 。没想到阿云的叔父贪图钱财 , 竟然以几石粮食(价值约等同于现在2000元人民币)就将阿云卖给了一位名叫韦大的老光棍为妻 。
韦大容貌丑陋 , 阿云对这门亲事死活不愿意 , 可又拗不过叔父 。于是阿云做出了一个大胆的决定 , 杀死韦大 。
阿云晚上悄悄来到韦大的家里 , 适逢韦大正在熟睡 , 阿云拿起砍柴刀朝着韦大一阵乱砍 。被惊醒的韦大下意识地翻身起来用手阻挡 , 阿云看韦大醒来 , 又惊又怕 , 丢掉柴刀 , 扭头就跑 。
阿云当时只是一个年仅13岁的小女孩 , 柔弱无力 , 对韦大一阵乱砍 , 除了砍掉韦大一个手指头外 , 韦大身上其他地方都是些皮外伤 , 没什么大碍 。于是媳妇没娶着、差点丢掉性命的韦大立即报了官 , 说有人要杀他 。
知县立即将阿云捉来 , 说这案子明摆着就是你干的 , 你就招了吧 , 免得受皮肉之苦 。阿云也不抵赖 , 毫不隐瞒地将事情的整个由来说得清清楚楚 。就这样还不到一天 , 这起杀人案就这样告破了 。
其实这是一起很简单的案件 , 按照今天的法律 , 得按伤害或者杀人未遂定罪 , 这类案件多的是 , 绝不致引起热烈讨论 。阿云杀未婚夫之举 , 也许出于反抗包办婚姻?《宋史·许遵传》说:“初 , 云许嫁未行 , 嫌婿陋 。”出嫁前对容貌丑陋的未婚夫已存厌恶之心 , 后来憎恨心理转化为坚决的行动 。险做刀下鬼的男人 , 未见记载有劣迹 , 论理该算无辜者 。任何时代的法律 , 总以维护社会安定为直接目的 。阿云不愿嫁韦某 , 绝无剥夺韦生命的权力 , 虽未造成杀死他人的后果 , 伤害或杀人未遂则是清楚无误的 。封建时代对故意伤害杀人罪 , 照例以“杀人偿命”为准则 , 处置甚严 。
当时 , 审案的是登州知州许遵 , 与审刑院、大理寺等司法机关判决“绞刑”的观点迥异 。他的理由是:一、阿云“许嫁未行” , 只可“以凡人论” , 有从轻情节不能按杀夫论罪;二、讯问后立即承认所作所为 , 应以“自首”对待 。
许遵认为 , 阿云被许配给韦大时尚处于为母亲守孝期间 , 按照宋朝律法规定 , 守孝期间的婚约无效 , 再者阿云是被叔父逼婚 , 自己并不同意这门亲事 , 因此这门亲事 , 无论于公于私 , 都是不合法的 。
刑部不接受许遵的申辩 , 依然维持死刑判决 。这时事情又发生了戏剧化的转折 。许遵被调往大理寺任大理寺卿 , 这是大理寺的最高长官 , 这下许遵掌握了案件复核的主动权 , 阿云被改为有期徒刑 。惊动皇帝两大名臣展开辩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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