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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认为吉尼斯世界纪录官方单方面修改认证规则导致自己公司产品获得的世界纪录无效 , 广州某橡胶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法院 。
8月20日 , 北京东城法院一审认定吉尼斯公司修改认定规则并无不合理性 , 驳回原告的全部诉求 。
原告:无人打破的世界纪录被取消 我不服!
据广州某橡胶公司(简称“橡胶公司”)诉称 , 2013年12月2日 , 经申请 , 吉尼斯世界纪录有限公司(简称“吉尼斯公司”)认证该公司制造的某款避孕套产品为“最薄的乳胶避孕套” , 并颁发了吉尼斯世界纪录认证书 , 且至今仍无人打破该纪录 。此后 , 该公司通过向吉尼斯世界纪录咨询(北京)有限公司(简称“吉尼斯北京公司”)支付商标许可费用 , 在生产、销售的该款产品上使用“薄度纪录保持者”字样及吉尼斯公司的商标 。
2015年 , 吉尼斯公司和吉尼斯北京公司出台了认证新规则 , 规定产品类世界纪录有效期为一年 , 并单方宣布上述世界纪录无效 。
橡胶公司认为 , 吉尼斯两家公司以其内部出台的新规则 , 宣告在2013年已经取得的吉尼斯世界纪录无效 , 明显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 。而且其设置纪录的有效期 , 是为了让纪录持有人再次申请 , 并交纳不菲的申请费用4495.91元 。
原告认为 , 宣告无效的书面函件是吉尼斯北京公司发送的 , 但却是受吉尼斯公司的委托 , 委托其全权处理中国区域内的吉尼斯业务 , 所以宣告无效的行为是他们共同实施的 , 应连带承担责任 。此外 , 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让公司不仅损失了交纳的申请费4495.91元 , 还导致2016年亏损了3702283.37元 。故要求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 并赔偿损失 。
被告:合同约定有权宣告纪录无效 不违约!
被告辩称 , 此前橡胶公司曾以合同纠纷为由 , 针对双方签订的《认证协议》提起过诉讼 。两案都是因为吉尼斯公司颁布了新政策 , 原告的世界纪录被宣告无效 , 已经构成重复诉讼 。而且因为申请是免费的 , 但橡胶公司进行了加快申请 , 这笔费用理应支付 。
此外 , 吉尼斯北京公司认为 , 产品纪录以前也没有期限 , 但是考虑到市场上产品更新换代非常快 , 如果出现了更优的产品 , 让前纪录保持者一直持有 , 可能会导致虚假宣传 。
更重要的是 , 吉尼斯方面表示 , 与原告签订的书面《认证协议》附件中明确约定吉尼斯北京公司有权宣告纪录无效 。
法院:吉尼斯修改认证规则符合公共利益
法院经审理认为 , 橡胶公司是向吉尼斯公司申请世界纪录 , 颁发纪录证书的落款也是吉尼斯公司 , 《认证协议》中载明吉尼斯北京公司系受吉尼斯公司全权授权开展咨询、许可等服务 。因此吉尼斯公司才是有权宣布该纪录无效的主体 。
【最薄好用的避孕套 世界最薄避孕套 最薄最润滑的避孕套】根据查明事实 , 此前的诉讼和本案案由不同、依据的法律规定不同 , 两案当事人亦不完全相同 , 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重复起诉 。
法院还认为 , 鉴于吉尼斯世界纪录在全球范围内享有的广泛影响力和较高的公信力 , 这种宣传推广势必吸引公众的注意力 , 从而可能影响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选择和判断 , 橡胶公司基于此确实会获得相较于其他竞争者的竞争优势 。吉尼斯公司修改认定规则 , 即使橡胶公司按照新规则重新申请 , 也势必要面临时间、费用等方面的成本 , 相关竞争利益确实出现了减损 。
然而 , 市场上产品的更新换代非常迅速 , 如允许申请者长期甚至无限期持有一项产品世界纪录 , 并用于广告宣传活动 , 反而会引起相关消费者的误解 , 从而扰乱市场竞争秩序 。因此 , 吉尼斯公司通过修改认证规则将产品世界纪录有效期缩短限定为一年 , 每年更新检测结果 , 更为符合公共利益 。
而且吉尼斯公司认证规则的修改是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 , 作用于所有申请者 , 不会直接导致不同申请者之间市场竞争优势的差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