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园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房地产政策,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行为,引导开发企业合理定价 , 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的,开发企业根据产品定位、建造品质、综合成本、市场供需等合理制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 , 并在申请办理预售许可或现售备案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申报备案 。如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同时具有多高层住宅(地上建筑层数超过4层)和低层住宅(地上建筑层数4层以下)的 , 可分别申报销售均价,并根据不同楼栋及房屋具体情况,对各批次预(现)售房屋自行定价 。项目累计申请办理预(现)售批次的首次申报平均价格不得高于经备案的同类型住宅申报均价(含),且不低于该申报均价的90%(含) 。新建商品住房项目在本通知施行前已办理过部分批次预(现)售的,剩余批次可按以上规定申报销售价格并办理预(现)售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及出让合同对商品住房销售申报均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开发企业应严格按照申报价格明码标价进行销售 , 网签销售价格不得高于房屋申报价格,且比申报价格下浮不超过15%(含) 。
三、已办理预(现)售但未售出的新建商品住房需调整销售价格的,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书)之日起满360天方可上浮调整,上浮幅度不超过5%(含),满180天方可下浮调整,下浮幅度不限 。已办理预(现)售项目符合间隔时间要求的 , 企业可自行在系统上按规定幅度对未售出房屋申报价格进行调整 。
四、开发企业按精装修交付标准制定销售价格并实际以精装修标准交付商品住房的,申报销售价格时必须明确交付标准为精装修,并严格按经核准的设计图纸办理施工许可、质量监督、竣工验收等各项手续 。
五、开发企业应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严格遵守商品房销售相关规定,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销售商品房,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相关职能部门加大市场巡查检查及监管执法力度,如发现开发企业存在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依规从严查处 。
六、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此前相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东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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