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明清时期有多少未婚少女被迫殉夫而死?( 二 )


清朝学者俞正燮,是一位反对让未婚少女殉死的学者 。他引经据典,证明未婚的女子不能算是正式的妻子,无需和已婚的妻子一样尽各种义务,包括殉死 。这样的辩护当然是有道理的,不过他的前提是承认如果是正式妻子,则殉死或许就是可以容忍的 。他引用了福建流行的一首诗,这首诗说的与“搭台死节”有一定的关系 。诗曰:
闽风生女半不举,长大期之做烈女 。
婿死无端女亦亡,鸩酒在尊绳在梁 。
女儿贪生奈逼迫,断肠幽怨填胸臆 。
族人欢笑女儿死,请旌借以传姓氏 。
三丈华表朝树门,夜闻新鬼求返魂 。
还有一种公开的仪式就是“奔殉” 。
“奔殉”据说主要也发生在福建,比“搭台死节”更为常见 。奔殉的日子是预先宣布的,其过程却在私室里实行,但死之前有一系列仪式 。一旦贞女决定“奔殉”,父母便通知未婚夫家把她接去 。在去夫家前,贞女先跟亲属告别,感谢父母的养育之恩 。有时全族人为她送别 。到了夫家,她拜见祖先和公婆,并接受对她的祭祀(这时候她还活着) 。自缢的地点通常是她未婚夫的卧室 。有的贞女在上吊前还会提出最后的请求 。如一个叫做刘坤宋的女子,把绳子系在梁上,索要米饭 。她“强咽者三,曰:‘生为林妇,死为林鬼 。今得食林家食矣!”说完上吊自尽 。这是来自《福建通志》的记载 。
1686年,19岁的吴淑凤为未婚夫奔丧 。据说未婚夫的眼睛一直是睁着的,直到吴淑凤说“我来矣”才闭上 。她想殉死,但母亲和婆婆劝阻了她 。她十来天不吃饭,大家劝她吃饭,她说,允许我死,我就吃,大家假意答应她,她就吃了点东西 。然后又闹着要死 。大家知道挡不住,只好答应她 。她于是“正容向夫柩拜,继拜母及姑(婆婆),家人设馔祭(活着就要接受祭祀)之,女怡然受祭,答拜讫,以白缯悬门一系而绝” 。
在一个鼓励烈女公开自杀的地方,“奔殉”似乎比其他形式的自杀更加令人仰慕 。一旦贞女得到家庭的允许进行奔殉,她的死就会大张旗鼓地进行 。如果其他自杀形式会使女孩子在死后获得美誉,奔殉烈女则可以在敬仰甚至崇拜她的告别和生祭的仪式中,亲身领略这种美誉 。
在促使少女殉死的这个力量中,首先难辞其咎的是政府的大力鼓励和表彰 。明朝政府表彰奖励殉夫自杀的未婚女子,开了历史先河,给民间以巨大的鼓舞和激励 。据美国史家卢苇菁《矢志不渝——明清时期的贞女现象》的统计,整个明朝时期得到朝廷旌表的贞女共有156名,其中112名是为未婚夫而自杀身死的烈女 。满清入主中原后,对于殉死的少女也是表彰奖励的 。但是,明清易代之际,大明遗民往往以歌颂烈女殉夫,“女不事二夫”等曲折地表达大明遗臣对上吊而死的崇祯皇帝的忠诚之心,引发大清统治者的警觉,因此大清建立之后,对于少女为未婚夫殉死这样的极端行为的表彰,一度不甚热心 。1688年,康熙皇帝更下诏禁止烈女殉夫行为 。他说:“人命至大,而死丧者恻然之事也 。夫修短寿夭当听其自然,何以自殉其命耶?不宁唯是,轻生从死,反常之事也 。若更从而旌异之,则死亡者益众矣!此后夫死而殉者,当已其旌表,王以下至于细民,妇人从死之事,当永永严禁之” 。但乾隆继位后,禁令失效,无论是已婚的妇女还是未婚的女子,只要是为丈夫或未婚夫殉死 。据卢苇菁根据《清实录》进行的统计,从1644年清朝在中国取得政权,到1850年的两百年中,朝廷嘉奖的终身守节的未婚女子总共4493人,而自杀殉夫的 少女是948位 。比明朝又有大幅度的增长 。得到朝廷旌表的烈女人数,当然只是烈女的一部分,实际情况应比这要多很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