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话+地址+交通 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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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
一、登记机关特别提醒
预约成功提醒 , 并不代表预约成功当事人能够成功办理业务,具体以现场证件材料审核结果为准 。为能够顺利办理业务,当事人可拨打我处咨询电话 0514-87311544 ;涉外婚姻登记当事人需至少提前一周电话预约,预约电话:0514-87311544
业务受理范围:国内婚姻登记涉外、涉港澳台居民和华侨婚姻登记
二、登记处简介
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作为广陵区民政局对外服务的窗口单位,成立于1993年,主要负责办理广陵区、扬州市经济开发区文汇、扬子津、河西油田三个派出所以及扬州市生态科技新城辖区内居民的婚姻登记业务 。2019年2月20日起,扬州市民政局委托广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负责办理扬州市户籍人口的涉外及涉港澳台的婚姻登记服务 。广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自成立起 , 始终提供着高效、优质的婚姻登记服务,先后多次被民政部评为“全国先进婚姻登记机关”和“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窗口单位”、“全国婚姻登记规范化建设窗口单位”等称号,被授予“国家3A等级婚姻登记机关”称号;被省民政厅和市政府评为“江苏省民政系统行风建设窗口单位”和“文明单位”等称号;2019年3月被区妇联评为“巾帼文明岗”称号,2019年7月被省民政厅评为“江苏省民政系统先进单位” 。
电话:0514-87311544
地址:扬州市广陵区运河西路215号
交通:乘坐19路、25路、26路、66路、86路、87路、101路、102路、108路在武警医院(妙手肛肠医院)公交站台下车向东50米左右婚姻登记当事人请将车辆停放在先锋广场或是东城国际大厦停车场【电话+地址+交通 扬州市广陵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事指南】

三、办理条件
01、需满足条件
申请在扬州市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必须满足下列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
2.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 。(跨区域办理规则请查看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指南)
办理现役军人婚姻登记的机关可以是现役军人部队驻地所在地或户口注销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以是非现役军人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 。
3.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
4.当事人男年满 22 周岁,女年满 20 周岁 。
5.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
6.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
7.双方自愿结婚 。
8.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
9.当事人持有《江苏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三十一条至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
02、禁止性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规定: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
03、需要提供的材料
01、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含临时居民身份证原件,下同)和户口簿(或户籍证明)原件 。

男方身份证
男方户口簿首页
男方户口簿个人页
女方身份证
女方户口簿首页

女方户口簿个人页
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原件、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原件等材料 。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原件、军人证件原件和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原件 。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02、居住证
若双方户籍都不在江苏省 , 至少一方当事人需提供办理地本区县的居住证 。
03、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3张 。
四、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区域办理指南
1.跨区登记所需材料:除户口簿、身份证等材料之外,一方或双方户籍地在江苏省的,无需提供居住证,可在省内任意一个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或离婚登记;双方均非本省户籍的,一方需提供本地居住证 。
2.本地居住证:申领地住址在婚姻登记机关所辖县(市、区)级行政区的居住证 。
五、信息填写必读
1.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2.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 。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 , 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
3.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档案记载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
4.户口簿采用插页式的,当事人应当提交户口簿主页和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 , 主页和本人页的户号及派出所名称应一致 。当事人为集体户口 , 持集体户口单页的,页面上须有详细住址记载并盖有派出所户口专用章;单页无住址的 , 须复印首页并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保管单位印章 。
5.常住户口所在地填写户口本上的住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