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市关于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了贯彻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苏府规字〔2023〕3号)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我市非苏州户籍人员落户申请、办理等流程 , 切实保障落户人员合法权益,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意见 。
一、《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中明确的直系亲属间投靠、干部职工调动、人才引进、宗教人员、高校毕业生、退役转业等符合政策性落户的,按照相关部门的职能要求办理 。
二、按照国务院《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国办发〔2016〕72号)、国家发改委《2022年新型城镇化和城乡融合发展重点任务》(发改规划〔2022〕371号)等文件要求,我市取消积分落户制度 。
三、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稳定就业生活的非苏州户籍常住人口,可以申请将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户口迁入其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所在地 。落户时需提供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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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ㄋ模┙帐∩缁岜O杖ㄒ婕锹嫉ィú伪5匚罩菔行姓蚍段А⒛壳霸诮汕伊赡砂肽暌陨? ,其中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为必缴险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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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ㄆ撸┧媲ㄈ嗽蔽闯赡耆说?,还需提供出生医学证明 。
落户租赁住房情形的 , 除上述材料外 , 还需提供本人、配偶、子女及双方父母在本市的无房产证明、本市住建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承租人落户后,不适用户口强迁规定,且该房屋三年内不再受理同情形落户 。
四、张政发规〔2020〕3号文件《张家港市落实<苏州市户籍准入管理办法>设置过渡期规定》自《苏州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施行之日废止 。
【原文 张家港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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