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检测食品中的农药残留( 五 )


农药经营单位在经营供本市使用的农药时,需根据农药主管部门提出的本市农药品种结构方案,确定经营农药的品种 。农药品种的引进,需经农药主管部门同意,并应当纳入农药品种结构方案 。第十五条(农药的安全、合理使用)
使用农药必须遵守农业部、卫生部颁布的《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并接受农药管理、卫生、环境保护等部门的指导,不得乱用、滥用农药 。第十六条(施药要求)
农药在使用过程中须妥善保管,施药工具、容器及农药残留物(液)等应当及时作回收、清洗或者深埋等处理,并应当防止污染地表水、**水和土壤 。第十七条(农药的存贮)
存放农药应当有专柜或者专仓,不得与食品、种子、饲料、日用品及易燃易爆物品混装、混放 。第十八条(高毒、剧毒农药的保管)
高毒、剧毒农药应当有专人负责保管 。
个人和家庭应当限制存放高毒、剧毒农药 。第十九条(限制使用农药的事项)
对蔬菜、瓜果等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 。
禁止使用农药捕杀水产、禽类等动物 。因农药中毒而死亡的动物应当予以销毁,不得销售 。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关于修改《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等5件规章的决定(2006)
一、宁夏回族自治区农药管理办法 (**令第14号1999年12月28日发布)
(一)第十六条删去 。
(二)第十八条删去 。
(三)其他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二、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令第38号2001年12月27日发布 )
(一)第十三条修改为“自治区地方畜禽品种的认可及新品种的鉴定命名,应当经审委会评审认可后,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跨自治区的畜禽品种的认可与新品种的鉴定命名,由审委会初审,报国家畜禽品种审定委员会审定 。
经认可的畜禽品种,由批准单位颁发品种证书,予以公布,并列入国家或者地方畜禽品种志 。”
(二)第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前款(二)项所列中试、区域试验必须经审委会审定 。”
(三)第十五条第三项修改为“审委会决定受理的,应当于受理后2个月内提出审定意见;对审定通过的 ,报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
(四)第十七条修改为“畜禽新品种一经公布命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动其名称;确需更改的 ,由审委会审议同意后公布 。”
(五)第十八条修改为“未经审委会审定和批准公布的畜禽品种,不得生产经营、推广、报奖、作广告 。”
(六)第十九条修改为“畜禽品种在生产推广过程中,如发现不可克服的缺陷,由审委会提出停止生产、推广建议 ,并予公告 。”
(七)第二十九条第(三)项修改为“推广未经国家或者自治区审委会认可和批准的畜禽品种的 。”
(八)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删去,修改为“建立孵化厂(户)、配种站(点) 、种畜禽经销点由所在地县级人民**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报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宁夏回族自治区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宁政发〔1986 〕126号1986年9月23日发布 )
第十三条第(一)项修改为:“狩猎计划必须向自治区林业管部门备案,重大狩猎计划必须同时向自治区人民**备案 。”四、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令第48号2002年8月15日发布)
第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自治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组织对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时,自然保护区行政主管部门和自然保护区理机构应当参加并签署意见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生猪屠宰管理办法(**令第23号2000年12月30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