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全文( 三 )


逾期仍达不到的不予登记,限令停产 。(5)安全登记每隔五年按安全登记条件进行一次复核换证 。根据复核情况,确定是否准予换证 。(6)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每年向化学工业部书面报告一次化工企业安全登记情况 。第十九条在已建成的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周围(在国家正式规定颁发前暂按1000米执行)不得建居民点、公共设施、供水水源、水源保护区和交通干线 。第二十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要根据化学危险物品的种类性能、生产工艺及规模、设置相应的通风、防火、防爆、防毒、监测、报警、降温、防潮、避雷、防静电、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定期监测,使生产现场符合有关要求,确保安全生产 。凡属易燃易爆化学品生产场所的防火监测、报警系统、防护装置及其它防火防爆要求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国消防条例实施细则》和有关国家防火设计规范或规定执行 。凡生产极毒、高毒化学品的车间除遵守上款要求外,还应设有自动联锁、泄漏消除等设施,并应配备急救箱和救护器具 。远离城区的生产易燃易爆化学品的企业,应设专职消防队 。第二十一条生产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必须严格执行产品质量标准及国家有关规定 。对可能造**身伤害或危及社会安全的不合格产品严禁销售,否则造成后果由生产企业负责 。
同时,追究销售单位的责任 。第二十二条生产、贮存、运输化学危险物品所用的气瓶、压力容器、液化气体铁路罐车或汽车槽车、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的船舶等,必须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液化石油气汽车槽车和铁路液化气体罐车以及散装运输化学危险物品和液化气体船舶的安全管理规定 。企业对压力容器管理要执行国家有关锅炉压力容器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符合《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的要求,能经受运输过程中的碰撞、颠簸和温度,温度变化等外界干扰而不发生危险事故 。所使用的包装材料,必须是不与化学危险物品发生反应的材料 。对一些具有特殊性能的物品(如易燃、易爆品、腐蚀性物品等)应根据其不同的理化性能进行包装,并要符合包装标准和运输安全要求(如包装方法、包装重量限制等) 。对有毒物品包装的外皮上要有毒物标签,注明产品名称、毒性级别,侵入人体途径、中毒的急救办法,防护措施等 。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必须有明显的包装标志,其图形应遵守《危险货物包装标志》(GB190-)的规定 。包装监督、检验机构应加强对包装质量和包装材料质量的监督检查和定期测试,产品包装不合格不准出厂 。
外贸化学危险物品的包装和标志必须符合我国接受的国际公约及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的要求 。第二十四条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急性中毒抢救应急措施规定》 。生产和使用化学危险物品的操作人员,应根据安全需要配备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用具,如工作服、鞋、帽、手套;防护眼镜及防毒面具;氧气呼吸器;可供冲洗的清洁水源;医疗急救用品等 。生产使用剧毒化学危险物品和生产批量大的化学危险物品的企业,应根据其生产规模和接触毒物人数设立气体防护站,配备工业卫生医生、急救药品和专用救护车 。第二十五条凡生产有毒化学物品的车间都应设固定监测点定期进行监测 。监测结果应及时登记,定期上报主管部门,并应在生产岗位挂牌公布 。第二十六条化学危险物品生产企业的新工人,必须做就业前体检,发现职业禁忌症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岗位作业 。对作业工人要定期体检,发现职业病、职业健康损害、职业禁忌症者,要根据《化学工业职业病防治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盛装剧毒物品的大型容器包括汽车槽车和铁路罐车、槽船等不得用来盛装它物,特殊情况需要改装它物时必须进行清洗,清洗干净并经化验合格,办理审核后,方可改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