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3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控制的主要方面:
1 用于建筑工程的主要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器具和设备的进场检验和重要建筑材料、产品的复验 。为把握重点环节,要求对涉及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材料、产品进行复检,体现了以人为本、节能、环保的理念和原则 。
2 为保障工程整体质量,应控制每道工序的质量 。目前各专业的施工技术规范正在编制,并陆续实施,施工单位可按照执行 。考虑到企业标准的控制指标应严格于行业和国家标准指标,鼓励有能力的施工单位编制企业标准,并按照企业标准的要求控制每道工序的施工质量 。施工单位完成每道工序后,除了自检、专职质量检查员检查外,还应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应满足下道工序的施工条件和要求;同样相关专业工序之间也应进行交接检验,使各工序之间和各相关专业工程之间形成有机的整体 。
3 工序是建筑工程施工的基本组成部分,一个检验批可能由一道或多道工序组成 。根据目前的验收要求,监理单位对工程质量控制到检验批,对工序的质量一般由施工单位通过自检予以控制,但为保证工程质量,对监理单位有要求的重要工序,应经监理工程师检查认可,才能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
3.0.4 本条规定了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的条件和要求 。
1 相同施工单位在同一项目中施工的多个单位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往往属于同一批次,如果按每一个单位工程分别进行复验、试验势必会造成重复,且必要性不大,因此规定可适当调整抽样复检、试验数量,具体要求可根据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执行 。
2 施工现场加工的成品、半成品、构配件等符合条件时,可适当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 。但对施工安装后的工程质量应按分部工程的要求进行检测试验,不能减少抽样数量,如结构实体混凝土强度检测、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等 。
3 在实际工程中,同一专业内或不同专业之间对同一对象有重复检验的情况,并需分别填写验收资料 。例如混凝土结构隐蔽工程检验批和钢筋工程检验批,装饰装修工程和节能工程中对门窗的气密性试验等 。因此本条规定可避免对同一对象的重复检验,可重复利用检验成果 。
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应有具体的实施方案,实施方案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并事先报监理单位认可 。施工或监理单位认为必要时,也可不调整抽样复验、试验数量或不重复利用已有检验成果 。
3.0.5 为适应建筑工程行业的发展,鼓励“四新”技术的推广应用,保证建筑工程验收的顺利进行,本条规定对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没有具体验收要求的分项工程及检验批,可由建设单位组织制定专项验收要求,专项验收要求应符合设计意图,包括分项工程及检验批的划分、抽样方案、验收方法、判定指标等内容,监理、设计、施工等单位可参与制定 。为保证工程质量,重要的专项验收要求应在实施前组织专家论证 。
3.0.6 本条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基本要求:
1 工程质量验收的前提条件为施工单位自检合格,验收时施工单位对自检中发现的问题已完成整改 。
2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资格包括岗位、专业和技术职称等要求,具体要求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规范的规定,尚无规定时可由参加验收的单位协商确定 。
3 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的划分应符合各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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