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进厂(场)检验中发现患有一般性疾病或伤残猪的,送急宰间进行急宰 。对应做无害化处理的,要通知官方兽医或检疫人员现场监督,并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记录 。
6、进厂(场)检验员不在岗的,一经发现,应给予处分 。
7、进厂(场)检验员漏检的,给肉品质量带来影响的,也应给予处分;对肉品质量带来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
8、入厂(场)检验员工作业务不熟悉,相关登记记录未及时登记、妥善保存的,给予警告处分;发现两次的,给予开除处分 。
(二)台账管理及信息报送制度1、台账包括生猪进厂(场)验收登记、宰前检验、屠宰、宰后检验、生猪产品出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等各项登记表等 。
2、屠宰厂(场)应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台账 。
【首个海南省生猪定点屠宰企业屠宰生产规范】3、肉检、屠宰、无害化处理等各相关部门人员应及时将当天情况做好记录 。
4、台账保管人应当对报送的各登记表格进行审核后,进行存档 。
5、台账保管人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等的要求,及时上报屠宰和无害化处理等信息 。
6、台账的保管期限一般为2年,另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
7、台账过了保管期限后,应向企业主要负责人报告,经企业法人批准,记录相关重要数据后,实行销毁 。
(三)生猪屠宰和肉品品质检验制度1、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生猪屠宰、检验操作工艺,制定工艺流程图,并上墙公示 。
2、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相关的国家标准,对屠宰、检验的关键环节重点把关 。
3、应当明确各个屠宰操作及检验环节的责任人及职责,将各个屠宰及检验环节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 。
4、各屠宰、检验环节工作人员失误,造成肉品质量下降或者影响肉品质量卫生安全的,应当给予警告处分 。并对其进行重新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对企业造成重大影响的,给予开除处分 。
5、应对病害猪和病害猪产品、不可食用肉品进行无害化处理及做好登记记录 。
6、对在屠宰、检验过程中,发现疑似传染性疾病的,应立即报告相关负责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
(四)、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制度1、病害猪无害化处理工作应安排经培训合格的无害化处理工作人员负责 。
2、屠宰厂(场)应当按照的有关规定,设置无害化处理间,配备符合规定的无害化处理设备 。
3、检出的病害猪应当按照其危害级别,按照国家相关规程进行销毁、化制、高温等无害化处理 。
4、病害猪的运送,应当采用密闭、不渗水的容器运送,装前卸后必须消毒 。
5、每次进行无害化处理时,应当通知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官方兽医或检疫人员到现场进行监督,并留影像资料或打开监控设备进行监控 。
6、每次无害化处理后,应当立即填写无害化处理的相关登记表,保存相关影像资料 。
7、每月5日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上报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 。
8、严禁弄虚作假报送病害猪无害化处理信息,一经发现,立即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
(四)屠宰厂(场)日常消毒制度1、屠宰厂(场)应负责厂(场)内的日常消毒管理 。发生疫病后,应按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指导进行消毒处理 。
2、屠宰车间、急宰间、无害化处理间、运肉车、病害猪运送车实行当日消毒;待宰圈及其他环境实行定期消毒(周期不得超过半个月);隔离圈实行一批生猪一消毒 。
3、生猪验收门口应当设置与门同宽的消毒池或喷淋装置消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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