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行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试行 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是一个工作细则,(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印发)
基本介绍中文名: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细则(试行)
发布文号:浙人乾[1997]105号
发布单位:浙江省人事厅
印发时间:1997年5月29日
档案发布(浙江省人事厅一九九七年五月二十九日印发)浙人乾[1997]105号全文内容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範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保证新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基本素质,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实施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录用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公务员的面试工作,均按本细则组织实施 。第三条 面试是国家公务员录用工作的重要环节,必须认真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式和要求进行 。第四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的对象是参加公务员录用笔试成绩合格的人员.面试组织第五条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省人事厅主要负责对全省面试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培训省级和市地面试工作骨干,命制公共部分面试题本(有条件的市地,也可自行命制)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测评工作由面试考官组成的测评小组负责.测评小组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根据面试人数组建,每个测评小组的考官一般不得少于7人,另设计分员和核分员1名 。面试考官分别由政府人事部门、用人单位和有关专家组成,计分员和核分员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抽调.面试测评小组的主要职贵是:1、熟悉招考职位和考生的基本情况及面试题本;2、按照面试要求进行面试,评定面试成绩;3、做好面试记录,逐人写出面试评语;4、处理好面试中的其他问题.第七条 面试考官应选择政治素质好、业务能力强、办事公道正派并通过规定程式获得面试考官资格的人员担任 。必要时也可特邀有关专家参加 。第八条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在面试前应组织对面试考官进行培训,使考官了解和掌握面试方法、要求、评分标準,注意事项及其它技术性问题.第九条 为了保证面试客观公正,整个面试过程应邀请纪检、监察部门的人员参加,进行监督 。第十条 面试考官必须严格执行公务迴避制度 。面试内容第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分公共知识面试和专业知识面试两部分 。其中,专业知识面试原则上在报考专业性较强职位的考生中进行,具体职位和方式由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和用人单位商定 。第十二条 面试的内容主要是考生的业务能力,思维能力,应变能力、敬业精神、交往能力、计画组织协调能力、语育表达能力、个性稳定性和举止仪表 。第十三条 面试的测评要素和各要素的占分比重,按照科学性与可评性相统一的原则和招考职位的不同要求,参照《浙江省国家公务员录用考试工作细则,附表确定 。面试方法第十四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根据面试对象和招考职位的要求,可以採用结构化面试、档案筐作业、实际操作和无领导小组讨论等方法进行 。採用两种以上方法面试的,应事先合理确定各种方法在面试成绩中所得分比例 。第十五条 结构化面试法(即普通面谈法)1、问答试 。由考官按面试题本要求提问,考生在规定时间内解答 。一般採用必答、选答、顺应式解答三种形式 。2、答辨式 。考生就某种理论、意见或行为回答考官的质询、质疑、诂难 。第十六条 档案筐作业法 。布置一批待处理档案或提供一定的素材,考生根据这些素材和考官的要求,处理档案,并回答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现场操作法 。主要是设计某种工作环境,在模拟中运用各种手段测试考生的专业技术、操作能力和对某种业务技能掌握的熟练程度 。第十八条 无领导小组讨论法 。将考生按相同或相近的报考职位分组,每个小组在无人组织的情况下,就某个问题进行无领导(无主持人)讨论,各自提出自己的见解 。面试考务第十九条 设定考场 。面试考场根据面试人数合理设定,一般应设在光线充足、面积适中、安静的环境中,考场内,设考官席、考生席,综合计分席和监督席 。必要时,还可设旁听席 。第二十条 设立候考室 。面试候考室要设在临近考场而又互不干扰的房间 。候考室主要供考生面试前準备和休息用 。候考室,内应布置整洁,并备有必要的服务设备 。第二十一条 考场服务 。面试考场服务由面试工作人员负责,主要任务是维护考场秩序,搞好有关服务,包括按照抽籤顺序引导考生离开候考室进入考场面试,并在面试结束后,引导考生儘快离开考场,保持考场安静 。第二十二条 面试时间.考生的面试时间由主考官负责掌握,每名考生一般在30分钟左右.第二十三条 面试以前,政府人事部门或用人单位应根据面试安排提前10天将面试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面试考生 。第二十四条 面试考官及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防止泄密 。凡接触面试题本的人员一律“入闱”,不得与外界接触 。发现有泄密和徇私舞弊行为的,要追查责任,严肃处理 。面试成绩评定第二十五条 国家公务员录用面试成绩实行考官评定製.面试前,应确定面试合格分数线 。第二十六条 考官评定面试成绩,要坚持客观、公正、準确的原则,依据考生在面试中的全部行为表现和各项面试要素的评分标準,现场独立进行 。第二十七条 考生在面试中的最后成绩,由计分员在考官各自现场评定成绩后,去掉一个最高分和一个最低分,再将其他考官评定的成绩相加,除以有效测评考官的总人敢后得出,经核分员覆核后由主考官向考生当场公布.第二十八条 面试结束后,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会同用人单位根据考生的面试总成绩,在事先确定的面试合格分数线以内,从高分到低分排,出顺序,确定体检,考核对象 。附则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