昔阳县一男子连续3次盗窃7盒香烟,价值共计127元 。昔阳法院审理认为,其行为构成盗窃罪 。大家都知道,只有当盗窃金额达到2000元才算犯罪标准,那么为什么该名男子仅仅盗窃127元,就被定义成犯罪呢,下面我们一起来看看案情介绍 。
一、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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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8月8日上午,被告人毛某某在昔阳县学府嘉园小区外的某便利店,趁便利店内售货员不备盗窃了黄鹤楼香烟2盒,价值32元 。
8月11日,毛某某又以同样的方式在该便利店盗窃长白山香烟3盒,价值45元 。8月14日,毛某某在该便利店盗窃芙蓉王香烟2盒,价值50元 。被告人毛某某实施盗窃3次,盗窃7盒香烟价值共计127元 。所盗物品除扣押半盒黄鹤楼香烟外,其余物品均被其个人挥霍 。
二、法律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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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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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数额达到2000元或者盗窃财物价值达到2000元即达到认定盗窃罪的数额标准;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具有上述任何一种情形的,不论盗窃数额大小,在符合认定盗窃罪的其他构成要件后,均可构成盗窃罪 。
法院认为,该案中被告人毛某某一年之内盗窃3次,已达到“多次”的认定标准,且毛某某的行为符合认定盗窃罪的其他构成要件,故被告人毛某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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