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上存在不少以承包室内装饰装修为业的个体户,他们受教育水平较低,缺少装修领域的理论基础,仅凭“师带徒”的传承,在实践中摸索出一套“吃饭”的手艺,为大量的中小微企业提供室内装饰装修服务 。由于这类个体户缺少系统的培训,常常因施工质量问题与企业方发生纠纷 。笔者近期就曾代表被告一方(企业方),通过举证,使得法院认可原告的施工质量存在问题,最终支持我方的诉讼观点 。
就笔者处理该类案件的经验,此类纠纷的争议焦点在于:
第一、双方签订的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如该类合同无效,企业是否还需要支付给施工方工程款?
01.装饰装修工程合同的效力判定
实务中对装饰装修工程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争议很大 。有些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不要求施工方具有相应的施工资质,因此合同只要是出于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即为有效合同;但有些法院认为装饰装修工程合同要求施工方拥有合格的施工资质,如施工方未取得施工资质,该类合同则属于无效合同 。
(一)无效说
主张装饰装修合同无效的一方主要从法律规定入手,认为法律法规已明确规定从事室内装饰装修,施工方须拥有合格的施工资质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13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
为了明确不同的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5条进一步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三个序列 。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施工劳务资质不分类别与等级 。”第6条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和取得相应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
为进一步明确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划分,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将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列为“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并规定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企业资质的标准和可以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 。此外,建设部同步发布《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将从事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企业的资质分为三级 。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的规定,部分法院据此认为室内装饰装修属于建筑装修装饰工程的类目,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设计与施工资质标准》的规定,施工方应取得相对应的施工资质 。例如:“章田田与袁梦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9)苏0812民初7450号】中法院认为:“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发包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
(二)有效说
与上述观点相反,部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仅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须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以及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而从事室内装饰装修的施工方是否需要取得相应资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作出规定 。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并未要求从事室内装修装饰施工,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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