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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绑装修售房”模式一般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情形 。如果“捆绑装修售房”模式被认为违反“政府限价政策”,进而被认定违背公序良俗,则精装修合同应属无效 。
如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将带装修房屋交易价款拆分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和《室内装修委托合同》约定的装修款两部分,目的系规避地方政府房地产调控限价政策,《室内装修委托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合同 。[王婧文、李溶江与佛山市裕朗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1)粤06民终6379号]
但也有相反的判例,如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委托装修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属有效合同 。对于是否涉嫌规避限价政策等问题,非法院主管范围,应当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判定和查处 。[龚亚群、贵阳西南国际商贸城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2020)黔01民终4105号]
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对“捆绑装修售房”模式下装修合同效力的认定,必须结合具体签约情形综合判断,而不存在一个确定无疑的结论 。
三
购房者是否可以仅解除精装修合同?
由于精装修往往“质次价高”,一旦发生纠纷,购房者通常只想解除精装修合同,而不想解除购房合同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开发商可能会对精装修合同和购房合同做“捆绑” 。
如果没有约定的解除权,那么购房者请求解除精装修合同必须具有法定的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情形(《民法典》第563条),或者认为精装修合同属于“委托合同”,根据《民法典》第933条“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之规定,解除合同 。
《民法典》第563条所规定的情形,通常是不具备的 。那么,问题就在于购房者可否行使《民法典》第933条的“任意解除权” 。司法实践中,多数法院给出了否定答案 。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认为:《委托装修协议》不能独立于《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存在,刘又庆基于委托合同关系中的任意解除权,要求解除并非独立成立的案涉《委托装修协议》,既与事实不符,亦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不予支持 。[刘又庆、郫县格林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2019)川01民终10580号]
再如,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判认为:虽然《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装修合同》是分别签订的,但《装修合同》约定的装修费用反映的并非真实的装修成本,而是房价款的一部分,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价款共同构成案涉房屋的总价款 。周婉婉不应享有单独要求解除案涉《装修合同》的权利 。[周婉婉、阜阳市颍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2019)皖民申2604号]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四
“捆绑装修售房”模式相关裁判观点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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