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令第167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海关总署令第167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9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76号发布 。
基本介绍中文名:海关总署令第167号——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
颁布单位:海关总署
颁布时间:2007.11.02
实施时间:2007.11.02
《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已于2007年9月18日经署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公布 。二○○七年十一月二日海关总署关于废止部分海关规章的决定为推进海关依法行政 , 经全面清理 , 现决定对下列海关规章予以废止:一、《海关总署关于尸体、棺柩和骨灰进出境管理问题的通知》(1984年6月25日海关总署[84]署行字第540号文发布)二、《关于无代价抵偿进口货物的征免税规定》(1984年10月25日海关总署署税[1984]894号文发布 , 1995年5月23日署税[1995]383号修改)三、《关于律师查阅海关案卷的办法》(1987年6月18日海关总署[87]署调字第625号文发布)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经济技术开发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1988年4月26日海关总署[88]署货字第445号文发布)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口减税、免税和保税货物徵收海关监管手续费的办法》(1988年9月20日海关总署令第1号发布)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沿海开放地区进出境货物的管理规定》(1989年2月15日海关总署令第5号发布 , 1993年4月10日署监一[1993]623号文修改)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华侨、港澳台同胞捐赠进口物资监管办法》(1989年12月26日海关总署令第10号发布)八、《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商投资企业物资公司进口物资保税管理办法》(1991年3月5日海关总署令第17号发布)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出口货物的管理办法》(1991年9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26号发布)十、《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进出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货物、运输工具、个人携带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1992年7月27日海关总署令第32号发布)十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对进出上海浦东新区的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和邮递物品的管理办法》(1992年10月7日海关总署令第37号发布)十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国家旅游度假区进出口货物管理规定》(1993年2月24日海关总署令第45号发布)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出口纺织品非法转口的处罚规定》(1994年7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48号发布)十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苏州工业园区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办法》(1995年7月12日海关总署令第53号发布)十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对违反〈关于新疆棉花以出顶进管理暂行办法〉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的决定》(1999年5月12日总署令第72号发布)十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违法内销或者转让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处罚办法》(1999年9月14日海关总署令第76号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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