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界条约

边界条约边界条约(boundary treaty)规定国家之间的领土边界的条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曾经先后与几个邻国订立边界条约,如1960年中缅条约,1961年中尼(泊尔)边界条约,1963年中巴(基斯坦)协定,1963年中阿(富汗)条约等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62条曾经规定,情况基本改变不影响确定边界的条约;1978年《关于国家在条约方面的继承的维也纳公约》第11条也规定:“国家继承本身不影响:(a)条约划定的边界;或(b)条约规定的同边界制度有关的权利和义务”;1986年《关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条约法的维也纳公约》第62条也规定不得援引情况的基本改变为理由终止或退出一个或更多国家和一个或更多国际组织间的条约 。但是,条约确定的边界并不是永久不变的,因为任何条约,包括边界条约,不能违反强制法,例如,边界条约不能违反作为强制性的国际法原则的民族自决原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