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三 )


4.7 操作工作檯应稳定牢固;直接接触烟火药工序的工作檯宜靠近视窗,应设定橡胶、纸质、木质工作檯面,且应高于视窗,不应使用塑胶、化纤等不导静电材质的工作檯面 。
4.8 烟火药中不应混入与烟火药配方无关的泥沙等杂物、杂质,如意外混入不应使用 。
4.9 直接接触烟火药的工序应按规定设定防静电装置,并採取增加湿度等措施,以减少静电积累 。
4.10 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含药半成品及成品生产、製作、装卸、搬运过程中应轻拿、轻放、轻操作,不应有拖拉、碰撞、抛摔、用力过猛等行为 。
4.11 生产作业场所应保证疏散通道畅通,不应闩门、闩窗生产 。
4.12 应在工作檯上操作,不应把地面当作工作檯 。
4.13 不应在规定地点外晾晒烟花爆竹成品、半成品及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 。
4.14 不应在规定的燃放试验场外燃放试验产品,不应在规定的销毁场外销毁危险性废弃物 。
4.15 未安装阻火器的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有药生产、储存区域 。
4.16 不应擅自增设建(构)筑物、安装电气(器)设备 。
4.17 不应在生产、储存区吸菸、生火取暖;不应携带火柴、打火机等火源火种进入生产、储存区;不应在有可燃性气体、药物、可燃物粉尘环境的工(库)房使用无线通信设备 。
4.18 有药工序使用新设备和新工艺前,应按有关规定对其安全性能、安全技术要求进行论证 。
4.19 储存乙醇、丙酮等易燃液体的库房应保持通风良好 。
4.20 工(库)房面积应满足GB50161人均使用面积要求 。
4.21 按照GB50161规定,採用抗爆间室、隔离操作的联建1.1级工房,其定员、定机可为单人单机单间 。
烟火药物、裸药效果件製作【注】此项内容详情,请参见本标準(GB:11652-2012)的出版文本 。引火线(含效果引线)製作6.1 引火线应机械製作,并在专用工房操作;机械动力装置应与制引机隔离 。6.2 乾法生产,每栋定机4台,单机单间;水溶剂湿法生产,每栋定机16台,每间定机4台;其他溶剂湿法生产,每栋定机2台,单机单间 。6.3 机械运转时,人机应分离;接引、添药、取引锭时,应停机 。6.4 工房地面应保持湿润,墙体和地面应定时清洗 。6.5 引火线製作定员、定量应符合表3规定 。6.6 纸引火线上浆、绕引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15kg,单人单间,引锭与人应分离,隔墙应密封 。6.7 安全引火线上漆每栋工房定员2人,定量25kg,套用调速电动机控制发引端引卷转速,出引卷转速小于或等于40r/min 。6.8 引火线乾燥应在专用晒场或烘房进行;乾燥后,应在散热后方可收取,晒场内通道应与主干道垂直,宽度大于或等于100cm 。6.9 採用烘房乾燥的技术要求,按有药半成品乾燥的规定执行 。6.10 割引、捆引、切引:6.10.1 切、割引宜採用机械,当採用机械操作时,每栋工房定员1人,硝酸盐引线定量1kg,其他引线定量0.6kg 。
6.10.2 操作人员应戴披肩帽、手套、防护面罩进行操作 。
6.10.3 割、捆、切引应分别单独进行,不应在晒场、散热间进行;手工操作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应符合表4规定 。
6.10.4 切、割引的刀刃要锋利,应及时涂油、蜡;严禁在切引间磨(刮)刀具 。
6.10.5 切、割引时用力应均匀,严禁来回拉扯 。
6.10.6 引头、引尾应及时放至水中,及时销毁 。
6.10.7 包装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30kg 。
【注】表格详情请见本标準(GB:11652-2012)出版文本 。产品製作基本要求7.1.1 各工序应分别在单独专用工房进行;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效果件及有药半成品应设专人管理,各工序应按定量领取并登记 。
7.1.2 使用的烟火药为多种时,定量按表1限量的平均值确定;产品製作如定量小于或等于单发(枚)产品药量时,定量为单发(枚)的含药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