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五 )


7.7.2 动力机械结鞭,每栋工房定机6台,单机单间,每机定量6kg,每间定员2人,带包装的机械结鞭每间定员3人 。
7.7.3 结鞭时,应除去半成品上粘附的药尘 。
7.7.4 结鞭爆竹分割工具应锋利,宜用单刃刀片 。
礼花弹、小礼花类糊球7.8.1 手工糊球每间工房定员4人,每栋工房定员16人,每人定量15kg;含全爆炸药的每人定量10kg 。
7.8.2 机械糊球每栋工房定机8台,每间定机2台,每机2人,每机定量30kg;含全爆炸药的每机定量20kg 。
7.8.3 盛装工具应有围框,围框高度应超过弹(球)体直径(高度)的1/2,5号以上(含5号)弹(球)体应单层放置 。
7.8.4 敷弹(球)后应及时进行乾燥 。
组装7.9.1 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直径大于或等于3.8cm 或单发药量大于或等于25g的效果内筒(或球)等非裸药效果件的组装、礼花弹组装(含安引、装发射药包、串球),每栋工房定员1人,定量10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4kg);当工房採用抗爆间室结构时,每栋定员2人,单人单间,每间定量10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4kg) 。
7.9.2 升空类、吐珠类、小礼花类、组合烟花类直径小于3.8cm 或单发药量小于25g的效果内筒(或球)等非裸药效果件的组装每栋定员12人,每间定员2人,每人定量12kg(含全爆炸药的定量7kg) 。操作时,效果内筒(或球)应单层摆放,不应堆积存放 。
7.9.3 喷花类、架子烟花类、造型玩具类、旋转类、烟雾类、旋转升空类等产品组装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15kg 。
7.9.4 礼花弹安装定时引线时,应使用竹、铜釺轻轻刺破中心管的纱纸 。
7.9.5 组装前,应除去半成品、效果件、无药部件上粘附的药尘 。
包装(褙皮、封装、装箱)工房人员设定每栋工房定员24人;每人定量按表1规定的3.5倍执行 。成品、有药半成品的乾燥7.11.1 应在专用场所(晒场、烘房)进行 。
7.11.2 每栋工房定员、定量、热能选择、乾燥方式等要求按5.10规定执行 。
7.11.3 晒礼花弹的抬架,应有围框,围框高度应超过礼花弹直径的1/2,弹体(球)宜单层放置 。
7.11.4 产品乾燥不应与药物乾燥在同一晒场(烘房)进行,摩擦类产品不应与其他类产品在同一晒场(烘房)乾燥 。
7.11.5 蒸汽乾燥的烘房温度小于或等于75℃,升温速度小于或等于30℃/h,不宜採用肋形散热器 。
7.11.6 热风乾燥成品,有药半成品室温小于或等于60℃,风速小于或等于1m/s;循环风乾燥应有除尘设备,除尘设备要定期清扫 。
7.11.7 烘房中堆码高度等按表5规定执行 。
7.11.8 烘房应设定温度报警装置,烘房看管人员应严格控制温度的升降,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报告安全管理负责人 。
7.11.9 乾燥后的成品、有药半成品应通风散热 。在乾燥散热时,不应翻动和收取,应冷却至室温时收取 。
燃放试验7.12.1 燃放试验应在规定场所进行,燃放试验场地与生产区及非生产区的距离应符合GB50161规定 。
7.12.2 燃放试验时,应设专人警戒;现场操作人员不应超过2人,其余人员应在安全区域观看;操作时应戴头盔,点火时身体应偏离产品燃放轨迹,并及时撤离至安全区域内 。
7.12.3 燃放试验时,产品及导向筒应牢固固定,严防倒筒、散筒 。
7.12.4 待燃放产品应妥善存放,并採取防火隔离措施 。
7.12.5 燃放试验时应注意风向风速,对熄引的试验物应妥善处理 。
7.12.6 燃放试验后的残留物应进行清扫和妥善处理 。
【注】表格详情请见本标準(GB:11652-2012)出版文本 。设备及设备安装、使用、维修设备8.1.1 各种机电设备应符合GB/T25295要求,各种机械电器应符合AQ4111要求,各种设备防护装置应符合GB/T8196要求 。
8.1.2 带电设备应按GB5083的要求设定,有防止意外起动的联锁安全装置和防止传动部件摩擦发热的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