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画智慧财产权管理办法(试行)【试行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画智慧财产权管理办法】《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画智慧财产权管理办法(试行)》在1994.02.08由国家科委颁布 。
基本介绍中文名: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画智慧财产权管理办法(试行)
颁布单位:国家科委
颁布时间:1994.02.08
实施时间:1994.07.01
第一条 为了加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画(以下称八六三计画)科技成果的管理,保护智慧财产权,保障项目参加各方的合法权益,推动高技术研究及其成果商品化、产业化,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科委组织实施的下列领域的八六三计画项目及其相关项目:(一)生物技术;(二)信息技术;(三)自动化技术;(四)能源技术;(五)新材料 。第三条 八六三计画科技成果包括执行计画所完成的、与研究开发目标有关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其他科技成果 。本条前款所称科技成果的智慧财产权包括专利申请权、专利权、专利实施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着作权(着作权)、以及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 。第四条 国家科委是八六三计画科技成果的管理机关,行使国家对有关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五条 执行八六三计画项目,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或者国家科委授权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为委託方,项目承担单位为研究开发方,签订委託技术开发契约,并在契约中依照本办法规定,约定有关智慧财产权的归属和分享办法 。研究开发方是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单位的,共同研究开发单位之间有关智慧财产权的分享办法,依其约定办理 。第六条 在执行项目过程中,研究开发方将部分任务转委託第三方进行研究开发的,应当与第三方签订契约 。契约自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或者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批准后生效,但委託其他单位进行常规试验、提供社会化科技服务和少量辅助科研工作的情况除外 。第三方对研究开发有重要创造性贡献的,依契约约定分享有关智慧财产权,但不得影响国家对该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七条 八六三计画科技成果,除契约另有约定外,专利申请权属于研究开发方 。研究开发方应当自技术成果完成后30日内,就发明创造申请专利或者按技术秘密处理向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提出报告,并附相关领域科技文献检索资料 。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应当自收到报告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定 。逾期未予答覆的,视为同意研究开发方处理意见 。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同意申请专利的,研究开发方应当在申请并取得专利权后30日内向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和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备案;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同意按技术秘密处理的,研究开发方应当採取相应保密措施 。第八条 委託方和研究开发方可以在委託技术开发契约中,约定预留部分研究开发经费做为申请专利和办理其他手续的费用 。第九条 研究开发方在取得专利权后,应当按照《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对完成该项技术成果的课题组成员发给奖金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批准,授权的单位或者完成发明创造的课题组成员可以就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或者共同申请专利:(一)依据契约约定,研究开发方不对科技成果行使处置权的;(二)研究开发方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有关智慧财产权保护处理意见的;(三)研究开发方经同意申请专利后六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未申请专利的 。授权的单位或者课题组成员取得专利权的,研究开发方可以免费实施该项专利 。第十一条 八六三计画科技成果中,研究开发方对不为公众所知悉、能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採取保密措施的技术秘密,享有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 。研究开发方应当规定技术秘密的保密範围和期限 。课题组成员和其他了解、接触技术秘密内容的有关人员依据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二条 研究开发方应当在技术成果完成后六个月内,向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和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提交技术成果套用实施计画,有效地行使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的使用权和转让权,推进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研究开发方实施或者转让八六三计画科技成果,应当报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批准:(一)转让专利权、专利申请权和其他智慧财产权的;(二)许可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的;(三)与外国企业、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合资、合作实施的;(四)以技术入股成立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 。第十四条 国家科委有权决定八六三计画科技成果在指定的单位实施 。实施单位应当就技术使用费及其支付方式与研究开发方达成书面协定 。双方不能达成协定的,由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确定合理的使用费 。实施单位对指定实施的非专利技术负有保密责任 。第十五条 八六三计画科技成果的专利权转让契约、专利申请权转让契约、专利实施许可契约和其他智慧财产权转让及许可契约,应当载明该项科技成果为“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画(八六三计画)项目成果” 。上述契约不影响国家对该项科技成果所拥有的权利 。第十六条 执行八六三计画项目所完成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体等作品的着作权(着作权),属于研究开发方 。研究开发方行使本条前款规定的着作权(着作权),适用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对于已发表的计算机软体,研究开发方可以依照《计算机软体保护条例》的有关规定,向软体登记管理机构办理登记手续,并在登记获準后30日内向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备案 。第十八条 研究开发方应当从实施或者转让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作为报酬,支付参加研究开发的课题组成员 。实施技术成果的,每年从所得利润纳税后提取1—2.5%支付,或者参照上述比例,一次性支付;转让技术成果的,从所获得的使用费中纳税后提取10—15%支付 。第十九条 执行八六三计画所产生的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等精神权利,属于对该项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单独作出或者共同作出创造性贡献的个人 。发现人、发明人和其他科技成果完成人有在有关科技成果档案中写明自己是科技成果完成者的权利和取得荣誉证书、奖励的权利 。第二十条 对于具有商业化价值和产业化前景的八六三计画项目,研究开发方应当从实施或者转让技术成果的收益中提取一定比例返还委託方,用于支持高技术研究开发活动 。具体返还办法由委託方和研究开发方在契约中约定 。八六三计画项目的研究开发经费由多方投资的,投资各方和研究开发方可以共同约定技术成果实施或者转让的收益分成比例 。第二十一条 研究开发方在八六三计画项目结束后五年内,应当将对所完成的科技成果进行后续改进取得新的科技成果的情况向国家科委备案 。第二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订立的技术契约,当事人可以约定将履行契约所发生的争议提交国家科委技术契约仲裁委员会或者其他技术契约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三条 研究开发方、课题组成员对国家科委主管司(中心)、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依据本办法所作的行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国家科委行政複议管理办法申请行政複议 。第二十四条 由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实施,在经费投入与项目管理等方面与八六三计画相类似的国家其他科技计画智慧财产权管理,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四年七月一日起试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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