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

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是指因市场价格 - 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而使银行表内和表外业务发生损失的风险 。市场风险存在于银行的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 。市场风险可以分为利率风险、汇率风险(包括黄金)、股票价格风险和商品价格风险,分别是指由于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不利变动所带来的风险 。利率风险按照来源的不同,可以分为重新定价风险、收益率曲线风险、基準风险和期权性风险 。前款所称商品是指可以在二级市场上交易的某些实物产品,如农产品、矿产品(包括石油)和贵金属(不包括黄金)等 。
基本介绍中文名: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
类别:风险管理
定义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是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的全过程 。市场风险管理的目标是通过将市场风险控制在商业银行可以承受的合理範围内,实现经风险调整收益率的最大化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识别、準确计量、持续监测和适当控制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的市场风险,确保在合理的市场风险水平之下安全、稳健经营 。商业银行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应当与其市场风险管理能力和资本实力相匹配 。为了确保有效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商业银行应当将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与全行的战略规划、业务决策和财务预算等经营管理活动进行有机结合 。管理体系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包括如下基本要素:(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的有效监控;(二)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三)完善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式;(四)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独立的外部审计;(五)适当的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机制 。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适当考虑利率、汇率、股票价格和商品价格的波动性 。商业银行实施市场风险管理,应当适当考虑市场风险与其他风险类别,如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操作风险、法律风险、声誉风险等的相关性,并协调市场风险管理与其他类别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式 。监控1.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实施有效监控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承担对市场风险管理实施监控的最终责任,确保商业银行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 。董事会负责审批市场风险管理的战略、政策和程式,确定银行可以承受的市场风险水平,督促高级管理层採取必要的措施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并定期获得关于市场风险性质和水平的报告,监控和评价市场风险管理的全面性、有效性以及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董事会可以授权其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履行以上部分职能,获得授权的委员会应当定期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负责制定、定期审查和监督执行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程式以及具体的操作规程,及时了解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并确保银行具备足够的人力、物力以及恰当的组织结构、管理信息系统和技术水平来有效地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项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和控制方法有足够的了解 。商业银行的监事会应当监督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方面的履职情况 。2.商业银行应当指定专门的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 。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职责明确,与承担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保持相对独立,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并且具备履行市场风险管理职责所需要的人力、物力资源 。负责市场风险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充分了解本行与市场风险有关的业务、所承担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及相应的风险识别、计量、控制方法和技术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其薪酬制度足以吸引和留住合格的市场风险管理人员 。商业银行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拟定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提交高级管理层和董事会审查批准;(二)识别、计量和监测市场风险;(三)监测相关业务经营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报告超限额情况;(四)设计、实施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五)识别、评估新产品、新业务中所包含的市场风险,审核相应的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式;(六)及时向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提供独立的市场风险报告;(七)其他有关职责 。业务複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应当建立专门的市场风险管理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 。3.商业银行承担市场风险的业务经营部门应当充分了解并在业务决策中充分考虑所从事业务中包含的各类市场风险,以实现经风险调整收益率的最大化 。业务经营部门应当为承担市场风险所带来的损失承担责任政策程式1.商业银行应当制定适用于整个银行机构的、正式的书面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应当与银行的业务性质、规模、複杂程度和风险特徵相适应,与其总体业务发展战略、管理能力、资本实力和能够承担的总体风险水平相一致,并符合中国银监会关于市场风险管理的有关要求 。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可以开展的业务,可以交易或投资的金融工具,可以採取的投资、保值和风险缓解策略和方法;(二)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三)分工明确的市场风险管理组织结构、许可权结构和责任机制;(四)市场风险的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程式;(五)市场风险的报告体系;(六)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七)市场风险的内部控制;(八)市场风险管理的外部审计;(九)市场风险资本的分配;(十)对重大市场风险情况的应急处理方案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市场风险状况的变化和外部市场的发展情况及时修订和完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及其重大修订应当由董事会批准 。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层应当向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阐明本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 。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充分了解其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许可权和职责 。商业银行在开展新产品和开展新业务之前应当充分识别和评估其中包含的市场风险,建立相应的内部审批、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式,并获得董事会或其授权的专门委员会/部门的批准 。新产品、新业务的内部审批程式应当包括由相关部门,如业务经营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法律部门/合规部门、财务会计部门和结算部门等对其操作和风险管理程式的审核和认可 。3.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应当在并表基础上套用,并应当儘可能适用于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附属机构,包括境外附属机构 。但是,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附属机构之间存在的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并对其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进行相应调整,以避免在具有法律差异和资金流动障碍的附属机构之间轧差头寸而造成对市场风险的低估 。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有关要求划分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并根据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的性质和特点,採取相应的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 。商业银行应当对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如利率风险)和不同业务种类(如衍生产品交易)的市场风险制定更详细和有针对性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并保持相互之间的一致性 。识别控制1.商业银行应当对每项业务和产品中的市场风险因素进行分解和分析,及时、準确地识别所有交易和非交易业务中市场风险的类别和性质 。2.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业务性质、规模和複杂程度,对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选择适当的、普遍接受的计量方法,基于合理的假设前提和参数,计量承担的所有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应当儘可能準确计算可以量化的市场风险和评估难以量化的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可以採取不同的方法或模型计量银行账户和交易账户中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 。市场风险的计量方式包括缺口分析、久期分析、外汇敞口分析、敏感性分析、情景分析和运用内部模型计算风险价值等 。商业银行应当充分认识到市场风险不同计量方法的优势和局限性,并採用压力测试等其他分析手段进行补充 。商业银行应当儘量对所计量的银行账户和交易帐户中的市场风险(特别是利率风险)在全行範围内进行加总,以便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了解本行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 。商业银行的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与市场风险管理有关的人员应当了解本行採用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模型及其假设前提,以便準确理解市场风险的计量结果3.商业银行应当採取措施确保假设前提、参数、数据来源和计量程式的合理性和準确性 。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计量系统的假设前提和参数定期进行评估,制定修改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内部程式 。重大的假设前提和参数修改应当由高级管理层审批 。4.商业银行应当由与前台相独立的后台、中台、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或人员对交易账户头寸至少每日按市值重估一次价值 。用于重估的定价因素应当从独立于前台的渠道获取或者经过独立的验证 。前台、后台、中台、财务会计部门、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等用于估值的方法和假设应当儘量保持一致,在不完全一致的情况下,应当制定并使用一定的校对、调整方法 。在缺乏可用于市值重估的市场价格时,商业银行应当确定选用代用数据的标準、获取途径和公允价格计算方法5.中国银监会鼓励业务複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逐步开发和使用内部模型计量风险价值,对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进行量化估计 。风险价值是指所估计的在一定的持有期和给定的置信水平下,利率、汇率等市场风险要素的变化可能对某项资金头寸、资产组合或机构造成的潜在最大损失 。6.採用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应当根据本行的业务规模和性质,参照国际通行标準,合理选择、定期审查和调整模型技术(如方差协方差法、历史模拟法和蒙特·卡洛法)以及模型的假设前提和参数,并建立和实施引进新模型、调整现有模型以及检验模型準确性的内部政策和程式 。模型的检验应当由独立于模型开发和运行的人员负责 。採用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应当将模型的运用与日常风险管理相融合,内部模型所提供的信息应当成为规划、监测和控制市场风险资产组合过程的有机组成部分 。採用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应当恰当理解和运用市场风险内部模型的计算结果,并充分认识到内部模型的局限性,运用压力测试和其他非统计类计量方法对内部模型方法进行补充 。7.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实施事后检验,将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的估算结果与实际结果进行比较,并以此为依据对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或模型进行调整和改进 。8.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全面、严密的压力测试程式,定期对突发的小机率事件,如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或者发生意外的政治、经济事件可能造成的潜在损失进行模拟和估计,以评估本行在极端不利情况下的亏损承受能力 。压力测试应当包含定性和定量分析 。压力测试应当选择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景,包括历史上发生过重大损失的情景和假设情景 。假设情景包括模型假设和参数不再适用的情形、市场价格发生剧烈变动的情形、市场流动性严重不足的情形,以及外部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导致重大损失或风险难以控制的情景 。商业银行应当使用中国银监会规定的压力情景和根据本行业务性质、市场环境设计的压力情景进行压力测试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压力测试的结果,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并决定是否及如何对限额管理、资本配置及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政策和程式进行改进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定期对压力测试的设计和结果进行审查,不断完善压力测试程式 。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实施限额管理,制定对各类和各级限额的内部审批程式和操作规程,根据业务性质、规模、複杂程度和风险承受能力设定、定期审查和更新限额 。市场风险限额包括交易限额、风险限额及止损限额等,并可按地区、业务经营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进行分解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不同限额控制风险的不同作用及其局限性,建立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限额相互补充的合理限额体系,有效控制市场风险 。商业银行总的市场风险限额以及限额的种类、结构应当由董事会批准 。商业银行在设计限额体系时应当考虑以下因素:(一)业务性质、规模和複杂程度(包括业务的风险回报率、流动性、波动性等);(二)商业银行能够承担的市场风险水平;(三)业务经营部门的既往业绩;(四)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经验;(五)定价、估值和市场风险计量系统;(六)压力测试结果;(七)内部控制水平;(八)资本实力;(九)外部市场的发展变化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对超限额情况制定监控和处理程式 。超限额情况应当及时向相应级别的管理层报告 。该级别的管理层应当根据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式决定是否批准以及此超限额情况可以保持多长时间 。对未经批准的超限额情况应当按照限额管理的政策和程式进行处理 。管理层应当根据超限额发生情况决定是否对限额管理体系进行调整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不同市场风险限额之间的一致性,并将市场风险限额与流动性风险限额等其他风险类别的限额管理相协调 。10.商业银行应当为市场风险的计量、监测和控制建立完备、可靠的管理信息系统,并採取相应措施确保数据的準确、可靠、及时和安全 。管理信息系统应当能够支持市场风险的计量及其所实施的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并能监测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和提供市场风险报告的有关内容 。商业银行应当建立相应的对账程式确保不同部门和产品业务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并确保向市场风险计量系统输入準确的价格和业务数据 。商业银行应当根据需要对管理信息系统及时进行改进和更新 。11.商业银行应当对市场风险有重大影响的情形制定应急处理方案,包括採取对沖、减少风险暴露等措施降低市场风险水平,以及建立针对自然灾害、银行系统故障和其他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或者备用系统、程式和措施,以减少银行可能发生的损失和银行声誉可能受到的损害 。商业银行应当将压力测试的结果作为制定市场风险应急处理方案的重要依据,并定期对应急处理方案进行审查和测试,不断更新和完善应急处理方案 。12.有关市场风险情况的报告应当定期、及时向董事会、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供 。不同层次和种类的报告应当遵循规定的传送範围、程式和频率 。报告应当包括如下全部或部分内容:(一)按业务、部门、地区和风险类别分别统计的市场风险头寸;(二)按业务、部门、地区和风险类别分别计量的市场风险水平;(三)对市场风险头寸和市场风险水平的结构分析;(四)盈亏情况;(五)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方法及程式的变更情况;(六)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的遵守情况;(七)市场风险限额的遵守情况,包括对超限额情况的处理;(八)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九)内部和外部审计情况;(十)市场风险资本分配情况;(十一)对改进市场风险管理政策、程式以及市场风险应急方案的建议;(十二)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向董事会提交的市场风险报告通常包括银行的总体市场风险头寸、风险水平、盈亏状况和对市场风险限额及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政策和程式的遵守情况等内容 。向高级管理层和其他管理人员提交的市场风险报告通常包括按地区、业务经营部门、资产组合、金融工具和风险类别分解后的详细信息,并具有更高的报告频率 。内部控制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内部控制的有关要求,建立完善的市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作为银行整体内部控制的有机组成部分 。市场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应当有利于促进有效的业务运作,提供可靠的财务和监管报告,促使银行严格遵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内部的制度、程式,确保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1.为避免潜在的利益冲突,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各职能部门具有明确的职责分工,以及相关职能适当分离 。商业银行应当确保市场风险管理职能与业务经营职能保持相对独立 。在交易部门应当将前台、后台严格分离,前台交易人员不得参与交易的正式确认、对账、重新估值、交易结算和款项收付,必要时可设定中台监控机制 。2.商业银行应当避免其薪酬制度和激励机制与市场风险管理目标产生利益冲突 。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当避免薪酬制度具有鼓励过度冒险投资的负面效应,防止绩效考核过于注重短期投资收益表现,而不考虑长期投资风险 。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薪酬不应当与直接投资收益挂鈎 。3.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各个组成部分和环节的準确、可靠、充分和有效性进行独立的审查和评价 。内部审计应当既对业务经营部门,也对负责市场风险管理的部门进行 。内部审计报告应当直接提交给董事会 。董事会应当督促高级管理层对内部审计所发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方案并採取改进措施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跟蹤检查改进措施的实施情况,并向董事会提交有关报告 。商业银行对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内部审计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市场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二)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文档的完备性;(三)市场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市场风险管理职能的独立性,市场风险管理人员的充足性、专业性和履职情况;(四)市场风险管理所涵盖的风险类别及其範围;(五)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完备性、可靠性,市场风险头寸数据的準确性、完整性,数据来源的一致性、时效性、可靠性和独立性; (六)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用参数和假设前提的合理性、稳定性;(七)市场风险计量方法的恰当性和计量结果的準确性;(八)对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的遵守情况;(九)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十)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系统的有效性;(十一)市场风险资本的计算和内部配置情况;(十二)对重大超限额交易、未授权交易和账目不匹配情况的调查 。商业银行在引入对市场风险水平有重大影响的新产品和新业务、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出现重大变动或者存在严重缺陷的情况下,应当扩大市场风险内部审计的範围和增加内部审计频率 。商业银行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相应的培训,能够充分理解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控制的方法和程式 。内部审计力量不足的商业银行,应当将对市场风险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的审计任务委託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中国银监会鼓励其他商业银行委託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定期进行审查和评价 。风险资本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的要求,为所承担的市场风险提取充足的资本 。中国银监会鼓励业务複杂程度和市场风险水平较高的商业银行运用经风险调整的收益率进行内部资本配置和业绩考核,在全行和业务经营部门等各个层次上达到市场风险水平和赢利水平的适当平衡 。风险监管1.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的规定向中国银监会报送与市场风险有关的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其他报告 。委託社会中介机构对其市场风险的性质、水平及市场风险管理体系进行审计的,还应当提交外部审计报告 。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应当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2.商业银行应当及时向中国银监会报告下列事项:(一)出现超过本行内部设定的市场风险限额的严重亏损;(二)国内、国际金融市场发生的引起市场较大波动的重大事件将对本行市场风险水平及其管理状况产生的影响;(三)交易业务中的违法行为;(四)其他重大意外情况 。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市场风险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并报中国银监会备案 。3.中国银监会应当定期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状况进行现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有:(一)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在市场风险管理中的履职情况;(二)市场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式的完善性及其实施情况;(三)市场风险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的有效性;(四)市场风险管理系统所用假设前提和参数的合理性、稳定性;(五)市场风险管理信息系统的有效性;(六)市场风险限额管理的有效性;(七)市场风险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八)银行内部市场风险报告的独立性、準确性、可靠性,以及向中国银监会报送的与市场风险有关的报表、报告的真实性和準确性;(九)市场风险资本的充足性;(十)负责市场风险管理工作人员的专业知识、技能和履职情况;(十一)市场风险管理的其他情况 。4.对于中国银监会在监管中发现的有关市场风险管理的问题,商业银行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整改方案并採取整改措施 。中国银监会可以对商业银行的市场风险管理体系提出整改建议,包括调整市场风险计量方法、模型、假设前提和参数等方面的建议 。对于在规定的时限内未能有效採取整改措施或者市场风险管理体系存在严重缺陷的商业银行,中国银监会有权採取下列措施:(一)要求商业银行增加提交市场风险报告的次数;(二)要求商业银行提供额外相关资料;(三)要求商业银行通过调整资产组合等方式适当降低市场风险水平;(四)《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规定的有关措施 。5.商业银行应当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信息披露的有关规定,披露其市场风险状况的定量和定性信息,披露的信息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一)所承担市场风险的类别、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市场风险的风险头寸和风险水平;(二)有关市场价格的敏感性分析,如利率、汇率变动对银行的收益、经济价值或财务状况的影响;(三)市场风险管理的政策和程式,包括风险管理的总体理念、政策、程式和方法,风险管理的组织结构,市场风险计量方法及其所使用的参数和假设前提,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市场风险的控制方法等;(四)市场风险资本状况;(五)採用内部模型的商业银行应当披露所计算的市场风险类别及其範围,计算的总体市场风险水平及不同类别的市场风险水平,报告期内最高、最低、平均和期末的风险价值,以及所使用的模型技术、所使用的参数和假设前提、事后检验和压力测试情况及检验模型準确性的内部程式等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