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

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为了创新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方式 ,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监〔2016〕38号)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工作细则 。
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创新资产评估行业监管方式 , 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範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财政部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监〔2016〕38号)等有关规定 , 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 是指财政部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时 , 採取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及时公开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的活动 。第三条 财政部依法对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和资产评估协会实施监督检查时 , 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坚持规範监管、公正高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二章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第五条 财政部依据《资产评估法》制定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抽查事项清单要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对象、抽查内容、抽查比例和频次、抽查方式等内容 。第七条 财政部根据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工作需要 , 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发生立、改、废等变化时 , 对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 。第三章 双随机抽查的实施第八条 财政部建立统一的随机抽查信息平台 , 建立和维护检查对象名录库 。随机抽查监管对象名录库依据监管对象变动情况 , 动态调整 。第九条 财政部建立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人员名录库根据人员变动和工作需要 , 动态调整 。第十条 每年开展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前 , 应通过随机抽查信息平台的随机抽查功能 , 随机确定检查对象 , 随机选派检查人员 。随机抽取过程应全程记录 , 实现责任可追溯 。第十一条 随机抽查可採取定向或不定向方式 , 併合理确定抽查比例和频次 , 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检查对象可增加抽查比例或频次 。对一定时期内已被抽查过的检查对象 , 应避免重複抽查 。第十二条 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时 , 如果存在应予迴避的情形 , 或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不能执行检查时 , 应重新选派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三条 实施资产评估行业执法检查时 , 应严格遵守《资产评估法》、《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和相关检查工作规则的要求 。第十四条 开展执法检查应当组成检查组 , 并指定检查组组长 。检查组应至少有两名财政部门工作人员 , 检查组组长应由财政部门工作人员担任 。检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 。第十五条 检查组在实施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前 , 应当编制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方案 , 一般应于3个工作日前向被检查对象送达检查通知书 。第十六条 实施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时 , 检查人员应当将检查内容与事项予以记录和摘录 , 编制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底稿 , 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 。第十七条 检查工作结束前 , 检查组应当就检查工作的基本情况、被检查对象存在的问题等事项书面徵求被检查对象的意见 。被检查对象自收到书面徵求意见函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 , 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或说明的 , 视为无异议 。第十八条 检查组应于检查结束10个工作日内 , 向财政部资产管理司提交资产评估行业书面检查报告;特殊情况下 , 经批准提交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报告的时间可以延长 , 但最长不得超过30个工作日 。检查组在提交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报告时 , 还应当一併提交行政处理、处罚建议或者移送处理建议以及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工作底稿等材料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行业检查应当建立健全覆核制度 , 指定内部有关职能机构或者专门人员 , 对检查组提交的资产评估行业检查报告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予以覆核 。第二十条 财政部依法做出行政处理、处罚决定后 , 应当将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第四章 随机抽查事项公开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行业检查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 应录入监管信息平台 , 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 随机确定的检查对象应录入监管信息平台;对不涉密的检查对象名单 , 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财政部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 , 依法做出处理处罚;对不属于财政部门职权範围的事项 , 依法依纪移送其他部门处理;处理处罚及移送信息录入监管信息平台 。在不涉密的情况下 , 应将处理处罚结果 , 及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监管信息平台中的抽查结果和处理处罚情况和各业务司局共享 ,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诚信档案、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 , 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五章 其他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属档案下载:资产评估行业随机抽查工作细则(财资[2016]5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