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併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併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併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是由光伏电池方阵併网逆变器组成,不经过蓄电池储能,通过併网逆变器直接将电能输入公共电网 。併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相比离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省掉了蓄电池储能和释放的过程,减少了其中的能量消耗,节约了占地空间,还降低了配置成本 。
基本介绍中文名:併网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出 版 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出版时间:2007-7-1
作 者:崔容强,赵春江,吴达成
图书信息作 者:崔容强,赵春江,吴达成 编着出 版 社:化学工业出版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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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书封面出版时间:2007-7-1版 次:1页 数:146字 数:174000印刷时间:2007-7-1纸 张:胶版纸I S B N:9787122006301内容简介本书是《太阳能实用技术丛书》之一 。本书首次较全面、系统地介绍了併网型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基本原理、设备组成、各部分的特点、系统的安装、运行和维护,并列举了部分併网光伏系统实例 。本书内容新颖,实用性强,对广大从事太阳能套用技术研究的技术和科研人员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图书目录第1章 概论1.1 太阳能在未来能源结构中的地位1.2 太阳能利用方式分类1.3 国内外光伏发电发展现状及前景第2章 太阳和太阳能2.1 太阳的结构和辐射能来源2.2 日地运动规律2.3 太阳的电磁波谱2.4 地球表面上的太阳辐射能2.5 太阳辐射能的计算2.6 太阳光谱2.7 太阳辐射能的测量2.8 世界和中国太阳能资源分布情况第3章 太阳电池3.1 太阳能光伏发电的物理基础3.2 太阳电池的结构及工作原理3.3 太阳电池分类3.4 主要太阳电池的基本特性3.5 太阳电池的製造工艺第4章 太阳电池组件及光伏方阵4.1 太阳电池组件分类4.2 太阳电池组件的结构及工作原理4.3 晶体硅太阳电池组件的封装工艺流程4.4 光伏方阵的结构及工作原理第5章 逆变器5.1 逆变器的结构及工作原理5.2 逆变器的分类5.3 逆变器的测试方法5.4 逆变器基本特性及评价5.5 美国ASTROPOWER生产的XP系列逆变器实例介绍第6章 蓄能系统6.1 蓄能方式6.2 光伏併网发电系统中常用蓄电池的类型、基本结构及工作原理6.3 蓄电池的基本特性6.4 蓄电池使用与维护中的几个问题第7章 BIPV建筑一体化7.1 BIPV基本概念7.2 BIPV太阳电池组件的分类7.3 BIPV设计的评价标準7.4 BIPV设计的核心问题7.5 BIPV电学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第8章 併网光伏发电系统8.1 併网光伏系统分类及入网申报8.2 最大功率跟蹤8.3 电网系统的无功需求与补偿8.4 孤岛效应及其检测方法第9章 太阳能光伏併网发电系统的安装、运行与维护9.1 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的一般规定9.2 太阳能光伏併网发电系统的安装9.3 光伏系统的检测与调试9.4 光伏系统常见故障9.5 日常维护第10章 併网光伏系统实例10.1 43kW小区屋顶式光伏併网发电系统10.2 638kW斜墙式光伏併网发电系统10.3 50kW屋顶光伏併网发电系统10.4 200kw屋顶光伏併网发电系统10.5 MW级太阳能光伏併网发电系统系统简介所谓併网光伏发电系统就是太阳能组件产生的直流电经过併网逆变器转换成符合市电电网要求的交流电这后直接接入公共电网 。併网光伏发电系统有集中式大型併网光伏电站一般都是国家级电站,主要特点是将所发电能直接输送到电网,由电网统一调配向用户供电 。但这种电站投资大、建设周期长、占地面积大,还没有太大发展 。而分散式小型併网光伏系统,特别是光伏建筑一体化发电系统,由于投资小、建设快、占地面积小、政策支持力度大等优点,是併网光伏发电的主流 。系统分类1、有逆流併网光伏发电系统有逆流併网光伏发电系统:当太阳能光伏系统发出的电能充裕时,可将剩余电能馈入公共电网,向电网供电(卖电);当太阳能光伏系统提供的电力不足时,由电能向负载供电(买电) 。由于向电网供电时与电网供电的方向相反,所以称为有逆流光伏发电系统 。2、无逆流併网光伏发电系统无逆流併网光伏发电系统: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即使发电充裕也不向公共电网供电,但当太阳能光伏系统供电不足时,则由公共电网向负载供电 。3、切换型併网光伏发电系统所谓切换型併网光伏发电系统,实际上是具有自动运行双向切换的功能 。一是当光伏发电系统因多云、阴雨天及自身故障等导致发电量不足时,切换器能自动切换到电网供电一侧,由电网向负载供电;二是当电网因为某种原因实然停电时,光伏系统可以自动切换使电网与光伏系统分离,成为独立光伏发电系统工作状态 。有些切换型光伏发电系统,还可以在需要时断开为一般负载的供电,接通对应急负载的供电 。一般切换型併网发电系统都带有储能装置 。4、有储能装置的併网光伏发电系统有储能装置的併网光伏发电系统:就是在上述几类光伏发电系统中根据需要配置储能装置 。带有储能装置的光伏系统主动性较强,当电网出现停电、限电及故障时,可独立运行,正常向负载供电 。因此带有储能装置的併网光伏发电系统可以作为紧急通信电源、医疗设备、加油站、避难场所指示及照明等重要或应急负载的供电系统 。系统形式併网光伏发电系统有 2 种形式:集中式併网和分散式併网 。集中式併网:特点是所发电能被直接输送到大电网,由大电网统一调配向用户供电,与大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换是单向的 。适于大型光伏电站併网,通常离负荷点比较远,荒漠光伏电站採用这种方式併网 。分散式併网:又称为分散式光伏发电併网,特点是所发出的电能直接分配到用电负载上,多余或者不足的电力通过联结大电网来调节,与大电网之间的电力交换可能是双向的 。适于小规模光伏发电系统,通常城区光伏发电系统採用这种方式,特别是于建筑结合的光伏系统 。国家相关政策国家能源局最新发布《光伏发电运营监管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监管,切实保障光伏发电系统有效运行,最佳化能源供应方式,促进节能减排,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电力监管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併网光伏电站项目和分散式光伏发电项目 。第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光伏发电项目的併网、运行、交易、信息披露等进行监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行为,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依法处理 。第四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应当遵守电力业务许可制度,依法开展光伏发电相关业务,并接受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的监管 。第二章 监管内容第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电力许可制度执行情况实施监管 。除按规定实施电力业务许可豁免的光伏发电项目外,其他併网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申领电力业务许可证 。持证经营主体应当保持许可条件,许可事项或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能质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併网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标準,确保电网可靠运行 。第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配套电网建设情况实施监管 。接入公共电网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以及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接入用户侧的光伏发电项目,接入系统工程由项目运营主体投资建设,接入引起的公共电网改造部分由电网企业投资建设 。第八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併网服务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积极服务、简洁高效的原则,建立和完善光伏电站项目接网服务流程,并提供併网办理流程说明、相关政策解释、併网工作进度查询以及配合併网调试和验收等服务 。电网企业应当为分散式光伏发电接入提供便利条件,在併网申请受理、接入系统方案制订、契约和协定签署、併网验收和併网调试全过程服务中,按照“一口对外”的原则,简化办理程式 。电网企业对分散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和相关服务费用 。第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併网环节的时限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併网环节时限按照国家能源局有关规定执行 。分散式光伏发电项目,电网企业自受理併网申请之日起25个工作日内向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自项目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起5个工作日内,提供接入电网意见函,项目业主据此开展项目备案和工程设计等后续工作;自受理併网验收及併网调试申请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服务,并与项目业主按照要求籤署购售电契约和併网协定;自关口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组织併网验收及併网调试,向项目业主提供验收意见,调试通过后直接转入併网运行,验收标準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若验收不合格,电网企业应向项目业主提出解决方案 。第十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项目购售电契约和併网协定签订、执行和备案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与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签订购售电契约和併网调度协定,契约和协定签订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在契约和协定签订10个工作日内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光伏电站购售电契约和併网调度协定範本,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将会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电网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与分散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签订併网协定和购售电契约 。第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调度机构优先调度光伏发电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规定,编制发电调度计画并组织实施 。电力调度机构除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外,不得限制光伏发电出力 。本办法所称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应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组织认定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应当遵守发电厂併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服从调度指挥、执行调度命令 。第十二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电网企业收购光伏发电电量的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当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範围内光伏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危及电网安全稳定的情形,未能全额收购的,电网企业应当及时将未能全额上网的时间、原因等信息书面告知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并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併网运行维护情况实施监管 。併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负责光伏电站场址内集电线路和升压站的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企业负责光伏电站配套电力送出工程和公共电网的运行、维护和管理 。电网企业安排电网设备检修应儘量不影响併网光伏电站送出能力,并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併网光伏电站项目运营主体 。分散式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可以在电网企业的指导下,负责光伏发电设备的运行、维护和项目管理 。第十四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光伏发电电量和上网电量计量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电站项目上网电量计量点原则上设定在产权分界点处,对项目上网电量进行计量 。电网企业负责定期进行检测校表,装置配置和检测应满足国家和行业有关电量计量技术标準和规定 。电网企业对分散式光伏发电项目应安装两套计量装置,对全部发电量、上网电量分别计量 。第十五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电费结算情况实施监管 。光伏发电项目电费结算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以自然人为运营主体的,电网企业应儘量简化程式,提供便捷的结算服务 。第十六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光伏发电补贴发放情况实施监管 。电网企业应按照国家核定的补贴标準,及时、足额转付补贴资金 。第三章 监管措施第十七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与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光伏发电项目管理和监管信息共享,形成有机协作、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向所在地区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按季度报送以下信息:1.光伏发电项目併网接入情况,包括接入电压等级、接入容量、併网接入时间等 。2.光伏发电项目併网交易情况,包括发电量、自用电量、上网电量、网购电量等 。3.光伏电站项目併网运行过程中遇到的重要问题等 。併网光伏电站运营主体应根据产业监测和质量监督等相关规定,定期将运行信息上报,并对发生的事故及重要问题及时向所在省(市)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派出机构报告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履行监管职责的需要,可以要求光伏发电运营主体和电网企业报送与监管事项相关的其他档案、资料 。第十九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採取下列措施进行现场检查:1.进入併网光伏电站和电网企业进行检查;2.询问光伏发电项目和调度机构工作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3.查阅、複製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档案、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损毁的档案、资料予以封存;4.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 。第二十条 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与电网企业就併网无法达成协定,影响电力交易正常进行的,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进行协调;经协调仍不能达成协定的,由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裁决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因履行契约等发生争议,可以向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申请调解 。第二十一条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社会公开全国光伏发电运营情况、电力企业对国家有关可再生能源政策、规定的执行情况等 。第二十二条 电网企业和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和《电力监管条例》等追究其相关责任 。电网企业未按照规定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光伏发电项目运营主体经济损失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附则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各派出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拟定监管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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