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为了保障预防接种受种者的权益 , 规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 , 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
基本介绍中文名: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
地区:广西
施行时间:2013年3月1日
发布时间:2013年1月10日
类型:办法
简介《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已经2012 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现予发布 ,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马飈2013年1月10日修订的办法(2013年1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发布2018年8月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第一条 为了保障预防接种受种者的权益 , 规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 , 根据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结合本自治区实际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人民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疫苗、公民依照人民政府的规定受种疫苗后发生的异常反应 , 经调查诊断或者鉴定后确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所涉及的补偿 。第三条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具体实施 。鼓励建立通过商业保险等形式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受种者予以补偿的机制 。第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行一次性补偿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 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专项管理 。第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 并出具调查诊断结论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证明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 应当由设区的市或者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一)受种者死亡、严重残疾;(二)群体性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三)对社会有重大影响的疑似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四)脊髓灰质炎疫苗预防接种后的相关病例 。第七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在作出调查诊断后10 日内应当将调查诊断结论书面报告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涉及疫苗质量问题的 , 还应当报告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调查诊断结论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将调查诊断结论书面告知受种者或者受种者法定监护人、受种者法定继承人(以下统称受种方)以及接种单位 , 涉及疫苗质量的还应当告知疫苗生产企业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及其成员未经卫生行政部门的同意 , 不得擅自将调查诊断结论告知受种方 。第八条 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异议的 , 可以在收到调查诊断结论之日起60日内 , 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 , 可以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书之日起15 日内向自治区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第九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认定为伤残 , 认为需要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的 , 应当在调查诊断报告或者鉴定结论报告中说明 , 由卫生行政部门告知受种者向自治区医学会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第十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评定 , 执行国家规定的标準:(一)一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是指造成受种者死亡或者重度残疾 。1.一级甲等:死亡 。2.一级乙等:重要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 受种者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二)二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是指造成受种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 。1.二级甲等:器官缺失或者功能完全丧失 , 其他器官不能代偿 , 受种者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 或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2.二级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 , 有严重功能障碍 , 受种者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 或者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3.二级丙等: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明显畸形情形之一 , 有严重功能障碍 , 受种者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 , 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4.二级丁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 , 有严重功能障碍 , 受种者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 生活能自理 。(三)三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是指造成受种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 。1.三级甲等:存在器官缺失、大部分缺损、畸形情形之一 , 有较重功能障碍 , 受种者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 生活能自理 。2.三级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畸形 , 有中度功能障碍 , 受种者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 生活能自理 。3.三级丙等:器官大部分缺损或者畸形 , 有轻度功能障碍 , 受种者可能存在一般医疗依赖 , 生活能自理 。4.三级丁等: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 , 有轻度功能障碍 , 受种者无医疗依赖 , 生活能自理 。5.三级戊等:器官部分缺损或者畸形 , 有轻微功能障碍 , 受种者无医疗依赖 , 生活能自理 。(四)四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损害是指造成受种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 。第十一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对受种者死亡认为需要尸检的 , 受种者的法定监护人或者法定继承人应当配合 , 不得拒绝 。第十二条 各级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尸检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 受种方不承担相关费用 。第十三条 受种方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或者申请伤残等级评定 , 由受种方预缴鉴定费或者评定费 。经鉴定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经评定为伤残等级的 , 鉴定费或者评定费从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 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次性给付 。不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 鉴定费或者评定费由提出异常反应鉴定的受种方承担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或者评定收费标準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诊断结论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依据;诊断结论经过鉴定的 , 以鉴定结论为补偿的依据 。第十五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确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 , 受种方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书或者鉴定结论书之日起90日内 , 可以向接种单位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预防接种预防异常反应补偿 。第十六条 受种方申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申请书; (二)受种方的身份证或者户口证明複印件(原件备查);(三)受种者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就诊病例複印件或者就诊经过 , 以及受种者就诊相关费用原始票据;(四)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或者鉴定结论及鉴定费用票据;(五)残疾病例伤残等级划分结论及评定费用票据 。委託其他人代为申请的还应当提交授权委託书 。第十七条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準合併计算:(一)医疗费:受种者在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因诊治、康复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疾病实际支出的基本医疗费用 , 按照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自费药品除外) , 凭提供的原始收费单据支付 。(二)陪护误工费:受种者在治疗期间其陪护家属(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 , 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 误工费计算期限从申请调查诊断之日起至确认补偿之日止 。(三)交通费: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需使用的交通费(包括因病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 , 原则上按照乘坐的汽车或者火车票据(软卧除外)凭据支付 。(四)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确认的伤残等级和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 最长补偿20年;残疾生活补助费=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伤残等级係数 , 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的伤残等级係数为100%递减至10% , 每等级相差10% 。(五)残疾用具费:受种者残疾需要配置功能辅助器具的 , 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单个国产普通型功能辅助器具的价格作为补偿费用标準 , 每5年更换一次 , 补偿按照20年计算 。(六)死亡补偿费: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计算 。第十八条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申请20日内应当进行补偿核算并出具意见书 , 报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设区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意见书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 , 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覆核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0日内完成覆核 , 并将覆核意见送达设区的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 由所在地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7日内通知申请人 。覆核意见确认给予补偿的 ,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出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 。覆核意见确认不予补偿的 , 应当出具书面意见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申请人自接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 , 应当与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签订预防接种异常补偿协定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定后 , 应当在7日内将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定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定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将补偿费支付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费用之日起7日内将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第二十条 公民自愿自费受种的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 , 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 补偿标準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新闻发布会2月22日 , 广西区法制办公室和广西区卫生厅在南宁联合召开《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新闻发布会 。广西区法制办副主任潘东就《办法》制定的有关情况及《办法》的主要内容作了说明 , 广西区卫生厅副厅长尤剑鹏就宣传贯彻《办法》发表了讲话 。广西区法制办公室莫晓敏主持会议 。广西区有关区直单位有关负责人和主要媒体采访人员参加了新闻发布会 。《办法》经2012年12月21日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 , 对进一步规範广西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的补偿工作 , 保护受种者合法权益 , 保证广西扩大国家免疫规範的有序开展有重要意义 。这次 , 广西区人民政府颁布的《办法》 , 共21条 , 主要对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而发生的补偿、调查诊断或者鉴定、补偿依据、补偿标準、补偿程式等问题进行了规範 。主要规範的内容有:一是明确了补偿範围 。《办法》根据国务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条例》规定:第一类疫苗是由人民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 , 公民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 。因接种第一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 , 补偿费用由省级人民政府承担 。第二类疫苗是公民自愿并自费受种的其他疫苗 , 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 , 因接种第二类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 , 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同时 , 《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人民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疫苗、公民按照人民政府规定受种疫苗后发生的异常反应 , 经调查诊断或者鉴定后确认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所涉及的补偿”;《办法》第二十条还规定“公民自愿自费受种的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 , 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 补偿标準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是对补偿费用与调查诊断、鉴定费用分别作出了明确规定 。(1)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行一次性补偿 , 补偿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 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专项管理 。(2)规定各级开展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尸检等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部门在预算中安排 , 受种方不用承担相关费用 。(3)规定申请鉴定或者伤残评定 , 属于预防接种异常反应或者评定为伤残等级的,鉴定费或者评定费从同级财政预算中安排 , 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一次性给付;(4)规定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定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将补偿费支付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费之日起7日内将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三是确定了补偿依据 。《办法》从三个方面作出规範:(1)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由县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设立的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进行调查诊断 , 并出具调查诊断结论证明 。医疗卫生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作出调查诊断结论证明 。(2)规定受种方、接种单位、疫苗生产企业对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结论有异议的 , 可以向接种单位所在地设区的市医学会申请鉴定;对设区的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自治区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 。(3)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调查诊断专家组的诊断结论是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的依据;诊断结论经过鉴定的 , 以鉴定结论为补偿的依据 。四是规定了补偿标準 。《办法》补偿标準按居全国中等水平确定分为六项:(1)医疗费 , 即受种者按照医疗保障制度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自费药品除外) 。(2)陪护误工费 , 受种者在治疗期间其陪护家属(限1人)和有固定收入的受种者的误工费 。(3)交通费 , 为受种者和1名陪护人员实际必需使用的交通费 。(4)残疾生活补助费 。(5)残疾用具费 。(6)死亡补偿费 , 按照接种年份的上一年度自治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计算 。五是规範了补偿程式 。《办法》规定了几项补偿程式:(1)规定卫生行政部门对受种方负有调查诊断结果告知和伤残评定告知的义务 。(2)规定补偿申请受理和对补偿申请提出意见、审核、覆核等办理时限 。(3)规定补偿给付程式与时限 , 要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定后 , 在7日内将补偿协定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将补偿费支付给县级卫生行政部门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补偿费用之日起7日内将补偿费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 。随后就如何学习和贯彻执行《办法》 , 新闻发布会上提出了以下要求:一是进一步提高做好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二是认真做好《补偿办法》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 。三是不断加强广西免疫规划工作 。同时 , 要进一步加强免疫规划工作的领导 , 不断完善免疫规划服务网路 , 落实经费 , 确保免疫规划工作的有序开展 , 要积极做好预防接种异常反应相关病例医疗救治和早期康复工作 。相关报导《广西壮族自治区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办法》近日正式实施 , 在该自治区範围内不管打免费疫苗还是自费疫苗 , 出现异常反应对健康造成损害的 , 经调查诊断确认即可获得一次性补偿 。《办法》规定 , 因接种国家免疫规划疫苗引起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 , 补偿费用由政府财政部门进行支付 。公民自愿自费受种的疫苗发生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需要对受种者予以补偿的 , 补偿费用由相关的疫苗生产企业承担 , 补偿标準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补偿标準按照广西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 补偿费用居于全国中等水平 。预防接种异常反应伤残等级评定分为四级十一等 。补偿涵盖了医疗费、陪护误工费、交通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死亡补偿费等 。《办法》规定预防接种异常反应实行一次性补偿 , 补偿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安排 , 由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专项管理 。《办法》要求 ,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与申请人签订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补偿协定后 , 须在7日内将补偿协定报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 , 自治区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将补偿费支付给申请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