丽水市专利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丽水市专利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为了加强企业专利工作,充分运用专利制度促进企业技术创新,获得更多自主智慧财产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根据《浙江省专利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专利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精神,制定本办法 。
基本介绍中文名:丽水市专利示範企业认定与管理办法
适用地区:丽水市
分类:办法
所属类型:地方法规
申报丽水市专利示範企业的基本条件:(一)具备较好的专利工作基础 。企业负责人专利意识较强,企业专利管理工作制度基本健全,并落实了专门的专利工作机构、工作经费和专管人员 。(二)建立了规範的企业专利管理制度 。制定了专利知识培训计画,不断提高员工的智慧财产权意识和科技创新能力;企业遵守智慧财产权法律、法规,近两年来未侵犯他人的智慧财产权 。(三)实施了激励员工发明创造的政策 。能将员工发明创造业绩与其经济利益相联繫,调动员工发明创造积极性;累计拥有各类授权专利6项以上或拥有授权发明专利1项、其他专利2项以上 。(四)重视专利技术实施,并且有一定规模 。企业连续两年专利产品的销售额占企业销售总收入40%以上,且专利产品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 。三、申报丽水市专利示範企业需提供以下材料:(一)填写《丽水市专利示範企业认定申报表》 。(二)拥有的授权专利清单和专利证书複印件及法律状态证明 。(三)专利技术及产品销售、纳税情况证明材料或财务报表 。(四)企业营业执照複印件 。(五)专利工作总结材料 。内容包括:企业概况、专利制度建设情况、工作成效及下步工作计画等 。四、评定程式:(一)企业自愿申报 。市本级企业直接向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提出认定申请,各县(市、区)的企业申报,由所辖的县(市、区)科技局徵求相关单位意见并初审后上报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 。(二)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并派员实地考察 。(三)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根据申报条件和实地考察情况,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专利示範企业名单,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授牌 。五、丽水市专利示範企业享有以下支持政策:(一)优先推荐省级专利示範企业;对企业拥有的自主智慧财产权加大保护力度 。(二)组织参加多种形式的人才培训和对外科技合作交流活动 。(三)可优先安排技术创新计画项目或专利产业化项目 。(四)经认定的丽水市专利示範企业,市本级的,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按《丽水市本级专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丽科(2006)23号)有关规定,一次性奖励人民币3万元;县(市、区)的,由各县(市、区)政府结合当地实际,酌情给予奖励 。六、市专利示範企业每年评选一次,每年第一季度申报创建计画,第四季度公布考核认定结果 。七、市专利示範企业实行动态管理 。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对已认定的市专利示範企业每两年进行一次综合考核评价,并公布结果;对不具备专利示範企业条件的,将取消其市专利示範企业称号,停止享受优惠政策 。八、本办法由市科技局(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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