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邑县“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细则

高邑县“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细则档案发布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高邑县“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细则的通知县政府有关部门:《高邑县“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印发,请抓好贯彻落实 。高邑县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3月13日档案全文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公平竞争,促进市场主体诚信自律,规範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强化市场主体信用约束,进一步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各行政监管部门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模式,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採取多部门联合检查、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抽查结果在法定时限内向社会公开 。第三条 县“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市场主体随机抽查联合检查制度,制定具体措施,落实“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第四条 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机制,是推行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之一,可替代行政监管部门部分“双随机”抽查事项 。坚持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公开、公正、透明,依法保护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原则 。第五条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由政府下发抽查计画,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试点单位落实本部门的抽查事项,按照抽查计画,统一组织,联合实施检查 。第六条 谁检查、谁填报、谁负责,是指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负责将抽查结果录入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监管系统” 。第七条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画、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依法公开 。第八条 县“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具体工作 。第九条 各部门具体实施本级“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 。随机抽取的执法人员,无法独立完成专业抽查事项的,由执法检查人员所在部门选派专业人员协助指导完成工作 。第二章建立“一单两库”第十条 各部门的“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操作和实现 。第十一条 各部门应当根据县政府公布的监管清单,梳理本部门应当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出适用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检查项目、检查子项、检查内容、检查依据、检查方式、检查结果(填写正常或不正常)等,录入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许可权的调整等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十二条 各部门根据县政府法制办或国家部委依法核发的“行政执法证”等有效执法证件,建立本部门的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实行动态管理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要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包括单位、姓名、职务、执法证(警官证)号、执法岗位、联繫电话等 。第十三条依託河北省经济户籍管理系统资料库,建立本辖区的检查对象名录库 。第三章联合抽查的实施第十四条 县级各行政监管部门负责本系统抽查任务的落实,对于市级行政监管部门委託县级对应行政监管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事项,要认真履行 。第十五条 石家庄市政府于每年3月底前,制定并发布全市年度抽查计画 。我县按照市政府制定的年度抽查计画制定发布相应计画 。第十六条 年度抽查计画,要明确被检查对象的範围、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 。制定年度抽查计画,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和监管力度,防止过度检查 。第十七条 实施年度抽查计画,通过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採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 。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通过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随机进行匹配,自动生成随机抽查联合检查记录表实施检查 。{C}第十八条{C}通过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不允许更换和交换,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係,应依法迴避或其他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执法人员的,须经所在单位主管负责人批准方可调整,并报县“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C}第十九条{C}实施“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每年按照不低于0.2%的比例,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被检查对象随机抽取后,通过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派发到各单位,各单位专业管理人员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比对和确认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 。上级各执法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各执法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 。第二十条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执法检查人员在检查完成后,须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并由被检查对象签字确认,被检查对象拒绝签字的要在检查表上如实记录 。第二十一条 实施现场检查一般採取信息比对、实地核查等方法进行 。对抽查事项要编制抽查事项现场作业指导书,对检查内容、程式和方法等统一标準和规範,由当地政府统一组织,一次性完成联合检查工作 。第四章 抽查结果的处理第二十二条 执法检查人员要自完成“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后5个工作日内将抽查结果录入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抽查结果由系统完成数据交换自动归集到市场主体名下,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二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查询抽查结果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做好深入调查,依法做出是否予以行政处罚、移送其他行政机关、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并负责将处理结果进行公示 。第五章信用信息使用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对企业经营、投融资、取得政府供应土地、进出口、出入境、注册新公司、招投标、政府採购、取得荣誉、安全许可、生产经营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资质审核等事项,应当将“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结果用于对市场主体的信用评价考量因素 。第二十六条建立全县跨部门信用激励和联合惩戒机制,按照守信市场主体一路绿灯、失信市场主体处处受限的原则,实施从市场主体準入到退出的全过程信用约束 。对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等的失信市场主体依法採取限制或者禁入的惩戒措施 。第二十七条 参与“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依规使用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通过河北省“企业事中事后综合监管系统”获取的市场主体和执法人员信息,不得用于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用途 。第六章适用範围第二十八条 对法律法规明确的检查事项,原则上都要实行随机抽查,对採取普查等检查方式的事项,也要贯彻随机抽查的理念 。第二十九条 法律法规对监管方式有明确规定、国务院及国家各部委、省政府对监督检查事项有专门要求的以及被投诉举报的,应依法组织监督检查 。第三十条 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各行政机关应当运用综合手段,增加检查频次,加大执法检查力度 。第七章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各部门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三十二条 各部门要对其公示的市场主体信用信息的完整性、準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市场主体报送、公示的信用信息要及时、準确、真实、合法,并承担因报送、公示错误和遗漏引起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各部门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联合抽查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八章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7年3月15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