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

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为全面实施精準资助 , 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 , 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 ,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现就认真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 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共六章三十四条 , 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
省教育厅关于《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徵求意见稿)》公开徵求意见的通知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通知》(教财厅〔2016〕6 号)精神 , 进一步加强和规範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 我们组织起草了《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徵求意见稿)》 , 现面向社会公开徵求意见建议 。徵求意见建议时间:2017年6月30日至7月30日 。意见建议反馈方式:1.传送邮件至电子信箱:2.邮寄信件至:济南市历下区文化西路29号山东省教育厅学生资助管理中心1012房间 , 邮编:250011 。附属档案: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徵求意见稿)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徵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全面实施精準资助 , 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各类资助资源 , 切实保证国家和我省各项资助政策和措施真正落实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身上 , 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办法 , 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 现就认真做好我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依法批准设立、实施全日制学历教育的普通本科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高等专科学校、成人高等学校(以上简称高校);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职业高中(含职业中专)、成人中专、普通中专(含中师)、完全中学、综合高中、普通高中、特殊教育学校、国中、国小 , 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幼稚园(以上简称高中及以下学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指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 , 难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习和生活基本费用的全日制在校(园)学生(幼儿) 。第四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坚持实事求是 , 确定合理标準 , 由学生本人或监护人(未满16周岁学生或幼儿 , 下同)提出申请 , 由学生(幼儿)所在学校(幼稚园)实行民主评议和学校(幼稚园)评定相结合的原则组织认定 , 同级学生资助管理部门审核备案 。第二章 认定机构与职能第五条 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机构由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院(系)认定工作组、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高中及以下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机构由学校(幼稚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幼稚园)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四级资助认定机构组成 。第六条学校(幼稚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监督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工作 ,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任组长 , 相关处(室)负责人等担任成员;高中及以下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园长)任组长 , 校委会成员、政教处、办公室主任、级部主任(院系主任)等担任成员 。第七条学校(幼稚园)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审核和管理全校(园)的认定工作 。第八条高校院(系)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 由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院(系)领导任组长 , 学生工作办公室主任、院(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高中及以下学校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负责认定的具体组织和审核工作 , 由级部主任任组长 , 班主任、任课教师代表等担任成员 。第九条高校班级(或年级、专业)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 由学生辅导员任组长 , 班主任、学生代表担任成员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 , 学生代表人数视班级(或年级、专业)人数合理配置 , 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一般为班级(或年级、专业)总人数的20%左右 。高中及以下学校班级认定评议小组负责认定的民主评议工作 , 由班主任任组长 , 任课教师、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担任成员 。认定评议小组成员中 , 学生(家长委员会)代表人数根据班级人数合理配置 , 应具有广泛的代表性 , 一般不少于班级(家长委员会成员)人数的10% 。第十条 各级认定机构、职能、成员名单、谘询投诉方式应在同级学校(幼稚园)内公示 。第三章 认定标準与条件第十一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标準设为一般困难、困难和特殊困难三档 。各学校(幼稚园)可参照学生生源所在地和学校所在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 , 合理确定本校(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标準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标準:(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可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幼儿)” 。1.学生(幼儿)基本生活费用低于学校(幼稚园)所在地区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準或学校(幼稚园)学生(幼儿)日常平均消费水平;2.父母务农无其它经济来源 , 有两名子女同时在接受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普通学历教育 , 家庭经济负担较重的(符合国家计画生育政策) 。3.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二)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可认定为“困难学生(幼儿)” 。1.父母务农或父母一方暂时失业 , 家庭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且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2.因遭受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3.单亲家庭且单亲父(母)无经济收入或收入无法维持学生(幼儿)本人学习、生活需要的;4.因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 可认定为“特殊困难学生(幼儿)” 。1.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2.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供养人员(学生或幼儿)、孤儿(学生或幼儿);3.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学生(幼儿);4.经县级及以上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城镇家庭子女;5.经县级及以上民政部门、残疾人联合会认定的家庭经济困难残疾学生;6.直系亲属中有长期患重病 , 且医疗费用数额巨大 , 造成严重家庭经济负担的;7.烈士、优抚家庭子女等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或民政部门指定的救助对象;8.因其他原因(如家庭遭受重大自然灾害、家庭成员遭遇突发重大疾病或意外)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 。第十三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全日制在校(园)学生(幼儿);(二)品行端正 , 诚实守信 , 团结友善; (三)学习勤奋努力 , 能正常完成学业;(四)家庭经济困难 , 符合认定标準中相应条款 。第十四条学生或学校(幼稚园)能够证明有下列行为之一者 , 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 。已经通过认定的学生(幼儿) , 应立即取消其受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浪费 , 购买与学习无关的高档电子产品、高档时装、高档化妆品或其他高档消费品者;(二)经常自费出外旅游且消费较高者;(三)有抽菸、酗酒等不良嗜好者;(四)擅自在外租住民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咖者;(五)由于家庭建房、购房、购车、结婚等原因造成家庭经济暂时困难者;(六)学生(监护人)隐瞒家庭经济实际情况者 。第四章 认定程式第十五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每学期认定一次) , 如遇特殊原因学期内可作调整 。各级教育部门应督促学校制定严格的认定工作程式 , 高校、高中及以下学校成立四级资助认定机构 , 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 , 认真、负责地共同完成认定工作 。第十六条各学校(幼稚园)应全面、认真部署每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 做好各项準备工作 。学校(幼稚园)在向新生寄送(发放)《录取通知书》时 , 应同时寄送(发放)相应学段《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学校(幼稚园)在每学年结束之前 , 向在校学生、在园幼儿发放《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第十七条需要申请家庭经济困难认定的新生及在校学生(监护人)应如实填写相应学段《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 , 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已被所在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 , 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着变化 , 可只提交《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 不再提交《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第十八条每学年开学时 , 学校(幼稚园)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布置学校(幼稚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认定评议小组组织学生(监护人)填写《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签署《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承诺书》 , 并负责收集相应学段《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及建档立卡、城乡低保、特困救助供养、特困城镇家庭、孤残、烈士子女以及长期患重病、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相关证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的材料 。第十九条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监护人)提交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应学段《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按照本办法并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 , 以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 , 认真进行评议 。高校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级(或年级、专业)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 报院(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高中及以下学校认定评议小组确定本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并按学生家庭经济困难程度进行排序 , 报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进行审核 。第二十条 高校院(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 统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 结合地区差异等因素 , 在徵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 , 对各班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高中及以下学校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要认真审核班级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 。如有异议 , 应在徵得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第二十一条高校院(系)认定工作组、高中及以下学校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 , 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 , 以适当方式、在适当範围内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在公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受助情况时 , 不能涉及学生个人及家庭的隐私 。如师生、民众有异议 ,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 。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覆 。如对认定工作组的答覆仍有异议 , 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校(幼稚园)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提请複议 。学校(幼稚园)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应在接到複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覆 。如情况属实 , 应协调班级、年级(专业系)进行调整 。第二十二条学校(幼稚园)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汇总、审核高校院(系)认定工作组或高中及以下学校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报送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应学段《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高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情况 , 结合各专业差异等因素 , 在徵得院(系)认定工作组意见后 , 对各院(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 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範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高中及以下学校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筹各年级(专业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情况 , 在徵得年级(专业系)认定工作组意见后 , 对各年级(专业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档次予以适当调整 , 并以适当方式、在适当範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 。第二十三条学校(幼稚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学校(幼稚园)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通过的《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相应学段《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 , 并全程领导、监督本校(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第二十四条学校(幼稚园)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通过后 , 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报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汇总表》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各学校认定情况后 , 向市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本区县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 , 省、市属学校直接向同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交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报告及《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统计表》 。第二十五条学校(幼稚园)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按照《山东省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信息档案 , 并及时更新 。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毕业后 , 对学生(幼儿)信息档案进行定期保存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第二十六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是涉及学生切身利益的一项重要工作 , 是各类学生资助政策实施的起点 , 各级认定工作机构要认真履责 , 坚持原则 , 严格工作制度 , 规範工作程式 , 做到公开、公平、公正 , 杜绝弄虚作假 。第二十七条学校(幼稚园)应提高资助政策及执行情况的透明度 , 公开所有资助项目 , 公开所有申请条件 , 公开所有评审过程 , 公开所有资助结果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对认定工作的投诉 , 并认真核实情况 , 及时回复处理意见 。第二十八条各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基础信息互联互通 , 并对学校(幼稚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 , 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複查 , 对各级各类学校(幼稚园)不定期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 , 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 , 发现问题 , 一经查实 , 取消其资助资格 , 收回资助资金 , 并追究学校及当事人责任 。第二十九条学校(幼稚园)应加强学生的诚信教育和学生(幼儿)资助政策宣讲 , 引导学生(监护人)如实提供家庭情况 , 实时掌握学生(幼儿)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 , 并依照情况变化及时做出调整 。第三十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认定工作实行学校法人代表负责制 , 校(园)长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学校(幼稚园)应将班级辅导员(班主任)、 院(系)、年级资助工作负责人作为认定工作的主要责任主体 , 理清岗位职责 , 建立问责机制 。第三十一条各市、各校(幼稚园)应根据本办法 , 认真制订本市、本学校(幼稚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幼儿)的具体认定细则 。第三十二条各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应认真核实当地申请学生(幼儿)的家庭经济状况 , 在申请学生(幼儿)填写的《山东省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上确认、签章 , 不得推诿或拒绝办理 。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三条 科研院所、党校、行政学院、会计学院等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 , 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